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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018-11-0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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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法律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限制

《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另一种意见:201810 2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一年,自承包人催告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承包人未履行催告义务的,以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消费者)的关系

《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特指建筑工程价款,《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解释(二)》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价款是指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成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均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解释(二)》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及到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重大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其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1、承包人的催告义务

《解释(二)》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向发包人书面催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催告履行合理期限的,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应不少于一个月,自发包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次日起计算

2、催告义务履行时间

《解释(二)》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

(一)当事人约定的给付工程价款期间届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工程价款给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但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

(三)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的。

3、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情形

《解释(二)》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

(一)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二)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予以修复的;

(三)建设工程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建设工程属于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或者军事建筑;

(五)无法独立存在或者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工程等工程。

4、折价或者拍卖程序

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发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承包人申请法院拍卖,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胡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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