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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2-0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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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仲发[2017]1号

汉中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仲裁院、各仲裁员: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制度建设,加强仲裁内部建设,规范仲裁员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8日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委仲裁员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仲裁活动管理制度,参照《汉中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仲裁委员会聘任任期内的仲裁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本委仲裁员因办案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汉台区、南郑县大河坎镇、城固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本委已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委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仲裁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仲裁员出差按规定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本委仲裁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仲裁员赴外省出差,参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仲裁员赴省内出差,参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仲裁员赴市辖各县出差,参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二条  仲裁员一律住标准间或单间,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仲裁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仲裁员赴外省出差,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仲裁员赴省内出差,参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仲裁员赴市辖各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仲裁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市辖各县出差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仲裁员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仲裁员使用公务或自带车辆出差的,原则上只报销过路费,酌情报销燃油费、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委承担。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本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仲裁院,各仲裁员。

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印发

主办单位:汉中仲裁委员会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中航尚街小区南门西侧(汉台区体育场北门斜对面)
联系电话:0916-2696819 2626512 2626403 224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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