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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
2017-06-12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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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汉中仲裁委员会廉政监督工作,落实《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单位聘请,对仲裁案件过程中廉政情况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按照本委指定,对以下仲裁案件实施廉政监督:

(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复杂、疑难案件;

(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委反映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案件;

(四)本委认为应当启动廉政监督程序的案件。

第五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材料、列席仲裁案件庭审过程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七条  仲裁廉政监督程序如下:

(一)启动:由本委指定的仲裁廉政监督员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工作。

(二)调查:仲裁廉政监督员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书面报本委研究。

(三)整改:仲裁庭组成人员应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本委,并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四)处理: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监督工作结束后,仲裁廉政监督员书写监督工作报告。监督工作报告包括调查、处理和整改情况,并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实行工作联系制度,由本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召开仲裁廉政监督员工作会议,对廉政监督情况进行通报,听取仲裁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应邀参加本委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在监督仲裁庭组成人员办案时,要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及案外人泄露仲裁庭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以权谋私。

(一)廉政监督的案件中涉及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所监督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仲裁案件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三)是本案仲裁案件代理人近亲属的;

(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所监督案件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五)与所监督的案件当事人或者仲裁案件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第十三条  以仲裁廉政监督员身份参与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本委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委。

第十四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应积极参与廉政监督工作,经本委通知后,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仲裁廉政监督活动的,在聘任期满后取消聘任资格。

第十五条  仲裁廉政监督员参与本委案件监督工作,获取一定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本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

                                                                 

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20份   

主办单位:汉中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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