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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
2017-10-2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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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及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汉中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汉中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8至12人组成。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长由副主任兼任。

主任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主任职责。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汉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提名,由汉中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参加。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专家咨询促进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三)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秘书长的回避;

(六)制定、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七)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八)制定、修改仲裁员守则和行为规范及仲裁员报酬计付标准;

(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确定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会期和议程。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办公室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仲裁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影响和作用,适时提出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二)宣传《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三)依法组织聘任仲裁员,向仲裁委员会会议提交拟任仲裁员名单;(四)对聘任仲裁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据仲裁员仲裁工作业绩及有关规章制度对仲裁员实施考评和奖惩;(五)对仲裁庭所办案件进行监督,对仲裁庭处理不当案件提出纠正意见;(六)对疑难复杂案件、仲裁庭有重大争议案件决定是否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七)协调和参与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仲裁案件;(八)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审核和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九)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十)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和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十一)与中国仲裁协会、政府法制机构及各地仲裁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家咨询促进委员会,专门就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本委专家咨询促进委员会专家委员由法律、经贸、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四章 仲

第十四条 申请仲裁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及《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二章之规定: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符合以上1-5项之中的一项,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社会影响和行政处分;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聘任仲裁员,原则上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时间在八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  符合聘任条件的仲裁员,经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仲裁员名单,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5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障当事人行使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仲裁员接受仲裁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仲裁程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对裁决书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给予口头警告;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违法和严重违规的仲裁员除名。

第五章 仲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依法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经费来源是:(一)政府补贴经费;(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经清算的财产在支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仲裁员报酬、偿还债务后,剩余部分归国家所有。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为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修改制定,由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行。

 

 

 

 

 

 

  

主办单位:汉中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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