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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中仲裁委员会县区仲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3-01 17:42
来源: 汉中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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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仲发〔2023〕9号 

汉中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汉中仲裁委员会县区仲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仲裁办各部门,各仲裁院、仲裁咨询处,仲裁发展促进会、仲裁专家咨询委员会: 
  根据全市仲裁事业发展情况,现将新修订的《汉中仲裁委员会县区仲裁院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1日 
      




汉中仲裁委员会县区仲裁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推动仲裁工作有效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切实发挥仲裁公正、亲和、高效、便民的优势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汉中仲裁委员会在部分县区设立仲裁院。为加强仲裁院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中仲裁委员会县区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是汉中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汉中仲裁委)在汉中中心城区以外设立的,承担仲裁宣传、服务、联络、办案工作职责的分支机构。
汉中仲裁委授权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汉中仲裁办)对仲裁院进行监督和管理。仲裁院还应接受当地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汉中仲裁委受理的部分仲裁案件,可交由仲裁院审理。
  第三条  仲裁院在汉中仲裁办的领导和当地司法局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推广仲裁法律制度; 
  (二) 定期开展仲裁法律制度专题培训讲座活动;
    (三) 宣传汉中仲裁规则、机构、成效和亮点,提供经济仲裁咨询服务; 
  (四) 指导和促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民商事合同时约定仲裁协议;   
  (五) 参加汉中仲裁办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协助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六) 仲裁院应积极与县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工作衔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其民商事纠纷;
    (七)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案件,可由仲裁院初审后,报送汉中仲裁办审查立案;
    (八) 汉中仲裁委同意立案仲裁的案件,按照《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院可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仲裁庭可在本县区仲裁院进行庭审活动;
    (九) 根据《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送达仲裁案件有关法律文书;
    (十) 仲裁案件裁决书由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或独任制仲裁员)起草、校对,仲裁庭全体仲裁员对裁决书的内容负责。定稿的裁决书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报汉中仲裁办审核,如有审改意见,仲裁院、涉及仲裁庭应积极予以修改完善;如审改意见不被采纳,涉及仲裁员固执己见的,由汉中仲裁办启动专家咨询机制;如《专家咨询意见》仍不被采纳的,汉中仲裁委可以撤销该仲裁庭;如对汉中仲裁事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汉中仲裁委将对涉及仲裁员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完成汉中仲裁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仲裁院依托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一名,由当地司法局推荐,报汉中仲裁委考察、任命。院长、副院长每届任期三年,如有特殊情况,由汉中仲裁委调整。
院长、副院长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2、能长期从事仲裁院管理工作;3、热爱仲裁事业,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4、身体健康。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职,需提前两个月向汉中仲裁办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等待下一任负责人接手工作期间,应继续认真做好仲裁院管理工作,并与下一任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仲裁院无法正常运转且不主动辞职的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将被撤职并追责问责。
第五条  仲裁院可设办案秘书若干名,由当地司法局推荐,报汉中仲裁办考察、批准。
办案秘书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2、能长期从事办案工作;3、热爱仲裁事业,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4、身体健康。 
办案秘书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案,需提前一个月向仲裁院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并认真做好办案交接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办案出现重大失误,办案秘书及所在仲裁院的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将被追责问责,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汉中仲裁办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线上或线下业务学习培训,仲裁院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以提高仲裁办案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仲裁院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汉中仲裁委的各项规定;
    (二)自觉维护汉中仲裁委声誉; 
  (三)不得擅自收取或截留仲裁费用; 
  (四)廉洁公正仲裁承办案件; 
  (五)监督仲裁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汉中仲裁委的各项工作制度; 
  (六)定期向汉中仲裁委报告仲裁院工作情况,负责人向汉中仲裁办主任进行述职述廉报告。 
     第八条  仲裁院发出的所有法律文书,一律报经汉中仲裁办审查盖章。
     第九条   仲裁院设立时,由汉中仲裁办给予启动经费用于日常办案支出。此后每年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宣传效率、推介案源和办案数量,考核定补工作经费。
     第十条   由仲裁院移送汉中仲裁委立案仲裁的案件,仲裁员报酬由汉中仲裁办按规定统一发放。 在案件结案后,汉中仲裁办按所收仲裁费的规定比例年底统一结转仲裁院,作为仲裁院下一年的工作经费。
     仲裁院可从案件结转费中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发展基金。仲裁院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经费在提留仲裁院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可以作为仲裁院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十一条  仲裁院符合下列条件的,汉中仲裁委给予通报表彰: 
    (一)每年深入企事业单位推广仲裁法律制度5次以上(含5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仲裁信任关系的(以信息简报、图片、视频为证);
    (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签订民商事合同有仲裁条款约定50件以上(含50件,以合同复印件为证),达到100件以上的直接评优; 
  (三)移送且立案的仲裁案件5件以上(含5件),达到10件以上的直接评优; 
  (四)仲裁院办理的案件,通过汉中仲裁办组织的案件评查,办案质量高、办案效率高、调解率高、结案率高、当事人对案件无投诉的。
被通报表彰的仲裁院,汉中仲裁办可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  汉中仲裁办对仲裁院按年度进行财务检查和绩效考核。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对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仲裁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考核评为“良好”等次的仲裁院,按本办法第十条发放工作经费。
    对考核评为“一般”等次的仲裁院,减半发放工作经费。
    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为“一般”等次的仲裁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该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进行约谈。对通报后次年考核仍为“一般”等次的仲裁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仲裁院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汉中仲裁办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经报汉中仲裁委同意,免去院长或副院长职务,并追究相应责任。因办案秘书过失造成案件出现重大失误的,汉中仲裁办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为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各县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
                                                       
汉中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1日印发
                                                       

主办单位:汉中仲裁委员会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中航尚街小区南门西侧(汉台区体育场北门斜对面)
联系电话:0916-2696819 2626512 2626403 224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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