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初,孙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孙某出资119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住房。合同签订当天,孙某支付了39万元首付,余款约定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同年
在随后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孙某所购住房为其第三套住房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为此,孙某多次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的要求,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孙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
庭上,开发商辩称,虽然因政策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碍,但并非无法履行,双方应当根据政策相应调整合同条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果购房人提出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孙某的家庭住房套数已达两套,根据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属于暂停发放贷款的范围。因新政策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此时如果要求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经承办该案的仲裁员耐心的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国家政策的调整即为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因为政策调整而相应地调整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比如要求购房者提高首付款比例、在不能贷款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款,那就等于强制购房人单方承担政策调整带来的全部不利后果,而卖房人利益不受实质影响,甚至有所获利,这显然不公平。”这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本案中,孙某的家庭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再次购房是此次政策规定的第三套房,属于暂停发放贷款的范围,而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仲裁庭对孙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房地产调控政策,房产新政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遏止房价过快上涨。本案因国家调控政策等影响下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庭调解或裁决解除购房合同都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权益平衡,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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