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仲裁工作简报(2020年第2、3期合刊)
2020-04-22 15:36
来源:
打印


仲裁工作简报

 

(二〇二〇年第二、三期合刊)

(总第114115期)

 

汉中仲裁委员会                        

          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            2020323

                                                                                                                                                                    

 

 

 

u 仲裁动态 

汉中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安排的通知

u 工作交流 

阻击疫情形势下“情势变更”在仲裁案件中的运用

u 以案说法 

不履行仲裁裁决,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后果很严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

u 法界热点 

贷款基准利率取消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应当如何表述 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

 

u 仲裁动态

汉中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仲裁员,案件当事人、代理人: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体健康,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近期仲裁立案、开庭等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仲裁立案事宜

立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关立案事宜的咨询,请在工作日期间先拨打当天立案室电话(0916-2626512)进行先期咨询,收到本委工作人员的回复后再进一步安排后续工作。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本委提交立案材料,请按照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及本委官方网站(www.hzzcwyh.cn)的指引,优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二、仲裁开庭事宜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委及各仲裁院的开庭、质证等仲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相关办案秘书向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另行通知。

三、咨询与接待事宜

当事人需要联系本委工作人员进行咨询的,建议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确有紧急情况需要来本委现场咨询、办理的,请提前与相关工作人员预约。

本委将按照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工作人员在接待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时佩戴口罩,并根据情况对来本委的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体温检测等在内的防疫措施,敬请理解与配合。建议防疫期间来本委的人员自行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疫工作。

四、程序延期事宜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案件材料、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本委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

五、其他事宜

政府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相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本委将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本委将在努力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的影响,为您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在此非常之期,汉中仲裁委员会祝愿您和家人平安健康。让我们共克时艰,努力打赢这场防疫战!

汉中仲裁委员会

202023

 

u 工作交流

阻击疫情形势下“情势变更”在仲裁案件中的运用

庚子伊始,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发。面对严峻的疫情形势,做好疫情防控已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为响应国家号召、陕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全国上上下下、各行各业都紧急投入了这场全民阻击战。25日下午,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为仲裁人,如何面对这次突发疫情、顺应当前及其今后一个时期国内的特殊经济形势,在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工作中恰当、合理地运用好“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何为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给出的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界定。它与“不可抗力”具有明显区别(具体区别在所不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呢?

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肆虐,导致大面积停工、延长假期、封城及交通管制,甚至是因疑似病例而数日隔离观察等等防疫措施的实施,势必会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然影响的大小会因合同的种类、性质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这种影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完全符合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尽管情势变更的发生,从外观上可能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明显不利于一方当事人,从而合同目的是就根本无法实现。因此,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充分考量疫情因素,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合理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裁决合同纠纷案件。

三、仲裁案件中如何运用好“情势变更”原则呢?

首先,要把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的大背景放在案件审理的首位加以研判和考量。“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凡是因防控疫情延长开工日期、关门停业等作出牺牲,或者为了武汉防疫捐资捐物而耽误合同履行给相对一方造成损失的,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应尽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同界定“违约责任”;

其次,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针对具体案情公平公正处理。比如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建立,委托方将所需的材料等都在合同建立之初就提供给了受托方,而受托方在合同中也明确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如不能如期完成受托方需赔付高额违约金。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遇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致使受托方的工厂无法开展加工生产活动。从表面上看,双方的加工合同关系可以继续履行,受托方不能按期交付产品的行为或许仅仅是合同违约行为。可探究其根本,那些不可控制的因素才是导致受托方违约的根本。如果这些因素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那么受托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还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然有失公允;

第三,合同中对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适用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适用等条款,本次疫情的发生符合相应情形的,应优先按照合同的约定条款。若本次疫情的发生未在合同中体现或疫情发展已经超过合同订立时预见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可主张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应客观把握疫情发生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避免无理由肆意主张。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第119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减损的义务。如因本次疫情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均负有减损的义务,都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双方都将会承担因扩大的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君子之争,和谐仲裁!总之,大灾无情人有情。自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正在法院审理的案件或仲裁委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主动和解的、主动撤诉的新闻也不时地见诸报端。所以,我们仲裁人应顺应当前形势,在仲裁过程中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开导工作,力争使各方在友好气氛中化解矛盾。合同双方亦应以友好协商为先,不做道德绑架,共同为构建和谐、平安的法制社会而努力。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昌民)

以案说法

不履行仲裁裁决,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后果很严重!

市民黄某与他人因房屋买卖行为发生纠纷,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黄某返还他人购房定金等费用。然而黄某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遂被青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黄某亲属代其全部偿还了债务款。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与吕某某因房屋买卖行为发生纠纷,由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予以受理仲裁。20151228日,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人黄某返还吕某某购房定金880000元及支付吕某某预交的仲裁费用7756元,共计887756元。

因黄某未在上述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义务,吕某某于20163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确认黄某返还吕某某购房定金和支付吕某某预交的仲裁费用及负担执行申请费,并依法向黄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

在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黄某未依法履行报告财产等相关法定义务,亦未将其于2016623日的一笔收入人民币700000元及此期间的房屋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吕某某,而是挪作他用,致使上述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执行。201711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今年5月,青秀区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案二审期间,黄某委托其亲属代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吕某某已收取清偿债务款项970000元,并于2018719日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罪名表述不当。因案件系经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未经人民法院裁判,而是直接裁定执行仲裁裁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表述不当,予以纠正。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审期间黄某委托其亲属代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在一审判决量刑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改判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

认缴资本制取消了股东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出资的要求,赋予股东自由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出资事项的权利,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尊重。但在股东与公司约定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当公司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能否于公司存续的情况下请求股东提前缴付股金,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目前,对于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衷说。

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虽然公司与股东约定了出资期限,但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其主要论点包括:1.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仅是内部约定,虽然规定在公司章程里,但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2.加速出资期限具有法律依据,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应当包含股东未履行未到缴纳股金期限的出资义务情形;3.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于公司债务应当承担商事担保责任;4.加速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比破产加速执行成本更小、速度更快。以下是两个支持债权人向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请求提前缴付股金的司法案例:

节选自(2019)湘02民终1348号判决:

因上诉人黄哓莹、彭计明均系无忧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均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虽然未至认缴期限,但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对社会宣布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公司章程关于出资认缴时间的约定系公司内部自行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公示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投资义务的承诺,也是对债权人的承诺,因本案无忧家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质保金,两上诉人依照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法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件的判决意见指出,公司的注册资本乃其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股东的认缴承诺可视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而认缴期限的约定作为股东与公司的内部约定,虽然作为章程的一部分对外公示,但仍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再结合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出资期限能加速到期的结论。

节选自(2018)鲁03民终2158号判决:

王辉勇、李新景作为金满堂公司的股东,其对公司增资的资本认缴年限尚未届满。故被上诉人主张王辉勇、李新景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系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到期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属关于股东出资义务提前加速到期情形的适用问题。原审认定王辉勇、李新景未按认缴金额足额出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本案是否适用股东出资义务提前加速到期情形的问题。虽然公司股东基于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享有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能够有效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保证公司日常的经营和运转,且可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到本案,金满堂公司涉诉案件众多,经查,其涉诉案件的债务数额已经接近其原有注册资本数额,金满堂公司现并未停止经营和对外业务,其从事的交易规模、所负债务数额与其法人财产已经明显不匹配,且金满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登记即变更了经营地点,导致债权人主张债权产生障碍,对于其与装饰装修合同业主所发生的纠纷,金满堂公司未作出清偿的意思表示。基于上述查证事实,金满堂公司存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基于自身债权实现的需要,主张由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王辉勇、李新景在本案中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与前一判决不同,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加速未届期出资是基于利益上的衡量,法院认为加速股东的出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经营运作,使公司继续存续,避免走向成本更高、耗时更长的破产程序,有利于保护公司与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公司丧失债务清偿能力之时,虽然认缴期限未至但股东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加速未届期的出资义务,只有当公司处于解散或破产状态时才能主张加速到期。先来看两则案例的判决意见——

节选自(2019)豫07民终436号判决:

本案中,张红军确系城乡资讯公司的股东,但城乡资讯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204746日。只有在该公司出现解散、破产等法定情形的时候,股东的认缴出资责任才加速到期,作为该公司债权人的刘景宝才能要求张红军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刘景宝要求张红军返还案涉债务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节选自(2019)京01民终1897号判决:

股东出资认缴制系现行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股东依法获得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且股东认缴的金额、实缴期限等都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作为一种公示信息,债权人对此应当知晓,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也可以并且应当预见,在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欺诈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直接要求股东放弃期限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不符合股东出资认缴制度的设立初衷。且股东认缴的出资属公司财产,系公司对外经营、履行对全体债权人所负债务的财产保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可能会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未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应加速到期。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判决意见可知,不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理由主要在于股东未履行未届期出资义务的情形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因为出资额与出资期限记载于章程之中,可以推定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对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风险知情或应当知情,因此债权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交易风险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是默示了对该风险的承担。

折衷说 :折衷说仅在两种情形下认同加速到期出资义务,分别是:1.公司陷入经营困难的僵局,如若股东不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能处于破产境地;2.非自愿债权人,即非基于自身意愿与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小编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加速股东未届期的出资义务,只有当公司处于解散或破产状态时才能主张加速到期。理由如下:1.加速未届期出资缺乏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而且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加重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因此对这种责任的适用需要进行严格解释,以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2.股东的认缴金额、认缴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作为公示文件,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可通过公司章程预知交易风险,所以债权人理应承担股东认缴出资未到位的风险;3.在诉讼程序中难以判定公司是否处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对于公司清偿能力的判定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来解决;4.加速到期并非债权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债权人可以通过诸如破产清算制度、行使撤销权或者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等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加速未届期出资义务来清偿个别债权,将不利于对各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总体而言,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虽然是股东与公司的内部约定,但由于其载于章程中,而且与公司信用紧密关联,在交易中第三方应当对此尽到审慎核实的义务,这也是对认缴制的尊重。如果允许加速认缴期限以达到清偿个别债权,还可能导致滥诉的现象,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来源:广州仲裁委)

◆法界热点

贷款基准利率取消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应当如何表述?

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时至今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近5个月,依然有很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沿用这一标准,不仅使诉讼文书表述不规范,还有可能带来一定风险。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认识一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又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19944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然后,我们认识一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又称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20131025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运行初期向社会公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820日,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机制开始执行。即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将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取代贷款基准利率之后,对我们的诉讼活动有何影响呢?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机制开始执行以后,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计算利息或违约金的时间跨越2019820日,则需要分段计算。为了使裁判文书表述更加规范,笔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自2019820日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公开4份使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裁判的判决书。下面分别摘取出判决主文中涉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条款进行分析:

1. 2019)最高法民再295号秦虓蓁、韦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二、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虓蓁、韦强、韩新平支付工程款7217568.41元及利息(利息以7217568.41元为基数,自20131226日起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 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三、变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张伟男对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三项所负的3.2亿元及其违约金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2951.8384万元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利息以2951.838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788日起计算至20198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821日起分段计算至张伟男实际履行完毕补充赔偿责任之日止;

3.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支付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为基数,自201563日起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注: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4.(2019)最高法民再341号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凯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二、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边县凯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326日起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借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的表述,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如金融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在2019819日之前出现逾期,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实际清偿之日"或者"清偿完毕之日",判决主文中关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表述应为:以××为基数,×××日起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当事人而言,特别是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避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是使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撰写起诉状时,应参照上述裁判文书的表述提出诉讼请求,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体现诉讼文书写作水平,何乐而不为。

(来源:章丘法院)

 

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

201910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的出台,从国家层面夯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标志着中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公平与透明

《条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平和透明也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关键词。《条例》更加强调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级政府不得偏向某些企业或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规模、盈利能力、所在地等而有所歧视。根据《条例》规定,为保证公平的市场环境,政府的政策、法规、服务措施等应该做到公开、透明,形成可预期的政策、制度、法律环境,例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就保证了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哪些领域不得投资、哪些领域有所限制均有清晰而明确的知悉。《条例》的出台对于未来各级政府打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政务更加公开透明,市场规则才能更加公平有效。因此,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的基础上,将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是打通服务市场主体“最后一公里” 的重要手段,更是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的必要一环。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原则: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市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类市场主体机会均等;二是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也包括保护中小投资者、治理拖欠企业账款、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三是通过“放管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体系,最大限度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法治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出公正监管,从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二是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政策制定、法规政策公布和解读咨询、政策评估和清理、政务诚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通过出台《条例》让各类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者吃上定心丸,保证他们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享受公平的市场环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把对外开放过程中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国际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始终对标国际一流、最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标准,瞄准主要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同时学习在国际社会排名提升快、优化幅度大的发展中国家经验;二是主动适应全球贸易、投资的新变化,按照市场规律创新监管、服务模式,适应新业态、新模式,让我们的经营、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更便捷。在《条例》中,提出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创新一定的政策容忍度,本身就表明了中国在制度创新方面力争一流的国际视野与前沿意识。

三、建立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强调《条例》的落地效果。

《条例》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同时,《条例》也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如何评估各地营商环境优化的效果,成为检验各地落实《条例》的重要议题。过去,国内缺乏权威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各类机构的营商环境评价缺乏权威性,评价的针对性不足。

《条例》将推动建立和完善我国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形成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良性竞争,改变唯GDP、唯经济增速的片面评价标准,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并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主办单位:汉中仲裁委员会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中航尚街小区南门西侧(汉台区体育场北门斜对面)
联系电话:0916-2696819 2626512 2626403 2240199

ICP备案编号:陕09048290号
网站地图

汉中仲裁委员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仲裁委员会”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