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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2020年第8期)
2020-11-18 10:31
来源: 汉中仲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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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

(二〇二〇年第八期)

(总第119期)

汉中仲裁委员会

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                       2020823

仲裁动态

我省仲裁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

工作交流

简述《民法典》有关仲裁的规定

以案说法

A公司与B公司租赁合同案

法海拾贝

民营企业最常见的69个法律风险(二)

仲裁动态

我省仲裁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

为进一步促进陕西仲裁事业健康发展,821日,省司法厅在西安召开全省仲裁工作座谈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刘猛、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长荣与全省其他七家仲裁委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省司法厅相关处室人员一同参加了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和执行局负责人应邀参会。省司法厅副厅长丁小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座谈会上,获得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仲裁机构代表领取了奖牌、证书;会议通报了2019年陕西省仲裁案件受理基本情况;8个仲裁委相关人员分别通报了各仲裁委今年的工作情况。与会同志围绕对仲裁的司法审查及仲裁工作与人民法院衔接等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省、市两级法院的参会同志就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衔接提出了宝贵意见。

最后,丁小军副厅长进行了讲话,他强调:要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两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及陕西省《实施方案》;要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西安仲裁中心建设,为陕西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贡献力量;要研究建立与法院的联系衔接机制,争取法院对仲裁工作的大力支持,共同促进全省仲裁事业不断发展壮大;要积极推进仲裁协会组建工作,加强行业自律;要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仲裁员与仲裁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加强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竞争力,努力打造西部一流、国内知名的仲裁品牌。

(仲裁办:刘长荣)

工作交流

简述《民法典》有关仲裁的规定

《民法典》共有18个条文明文载有关于“仲裁”的规定。按其用意和功能,这些条文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关于仲裁可作为特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的规定(第233条、第944条、第229条);

第二类是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第195条、第198条、第594条、第694条);

第三类是关于仲裁机构对特定争议有裁判权的规定(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第533条、第565条、第580条、第585条);

第四类是关于在先仲裁作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第687条、第693条)。

下面分别简述这四类规定。

第一类:仲裁可作为争议解决方法的规定(第233条、第944条、第229条)

在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中,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常用的四种争议解决方法。鼓励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纠纷的思想,在我国《合同法》第128条中表达得最为直白:“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民法典》施行、《合同法》废止后,仲裁作为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这是因为,《民法典》是实体法,它并不废止、也不取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我国《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是对于物权纠纷和物业服务纠纷等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纠纷能否仲裁问题,民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疑虑。为此,《民法典》第233条、第944条和第229条专门就此作出了规定,可以说达到了释疑解惑的效果。根据这三条的规定,有关物业纠纷和物业服务纠纷,可以交付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民法典》有三个条文涉及物权纠纷的仲裁解决途径:

《民法典》条文规定

233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944条第2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29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民法典》允许物权纠纷和物业服务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仲裁也须以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

第二类: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第195条、第198条、第594条、第694条)

仲裁时效规定于《民法典》之中,其本身就具有深刻寓意。在不同法域,向来存在仲裁时效属于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的分歧。如果仲裁时效属于程序性问题,仲裁庭有权主动以诉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诉求的不可受理性或者予以驳回;如果仲裁时效属于实体性问题,则仲裁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考虑仲裁时效要以当事人提出了有关仲裁时效的抗辩为基础,仲裁庭不宜主动考虑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民法典》继承了我国仲裁和司法实践的传统,将仲裁时效规定于实体法中,表明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仲裁时效被视为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我国仲裁中,仲裁庭有必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以同样的方法处理仲裁时效问题。

《民法典》有四个条文涉及仲裁时效:

《民法典》条文规定第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98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94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694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仲裁时效的主要功用是让怠于行权的当事人丧失胜诉权,其意义非常重大,是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前期揭幕战中的常见攻防战场。在仲裁实践中,适用类似第195条关于“申请仲裁”的规定经常会引起理解上的差异。主要的争论点是,“申请仲裁”一语系指仲裁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单个行为,还是指仲裁申请人完备整个仲裁申请手续的系列行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应该结合适用的仲裁规则来综合考虑。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为例。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单以本条而论,仲裁申请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单个行为似乎就足以导致仲裁程序的开始,可以理解为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的“申请仲裁”事由。但是,该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又补充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不予留存。”据此,如果仲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则要求,或者申请人没有足额缴纳仲裁费预付金,其仲裁手续不完备,可“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即便申请人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也无法满足《民法典》中“申请仲裁”的默示条件,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

第三类:关于仲裁机构对特定争议有裁判权的规定(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第533条、第565条、第580条、第585条)

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国家授权性的双重属性,在《民法典》中明确仲裁庭对一些可能产生歧义的特定问题的裁判权有助于消除分歧,平衡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权力分配,容许当事人事前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法律解决手段中作出理性选择。《民法典》将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平等对待,规定在涉及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势变迁、合同解除、合同终止、违约金调整等争议处理中,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同样有对相应请求的确认权、裁判权。

《民法典》有九个条文涉及这些确认权、裁判权:

《民法典》条文规定

147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48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49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50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51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33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65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80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585条第2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上述九个条文涉及的确认权、裁判权都必须经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后,方可进行。换言之,仲裁员和法官不得在上述九个条文所涉情境中主动依职权行使确认权和裁判权。仲裁员违反此规定有可能导致越权裁决甚至裁决违反实体性公共政策。

第四类:关于在先仲裁作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第687条、第693条)

《民法典》将保证责任划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负担也就相对较轻。而连带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担保力度较强,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为了使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责权平衡,《民法典》将主合同纠纷是否经过了法律程序(仲裁或诉讼)作为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杠杆之一。

《民法典》条文规定

687条第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693条第1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上述两个条文的立法主旨进行理解,协商和调解虽然也是解决纠纷的方法,但因其缺乏严格适用法律和依法裁判的特性,显然不是《民法典》所认可的令保证人担责的杠杆。在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唯有主合同纠纷是否经过了仲裁或诉讼是可用的武器。不言而喻,主合同纠纷如需仲裁,也以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

(撰稿:王生长 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以案说法

A公司与B公司租赁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1361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约定将某加油站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为76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加油站交付给B公司使用,同时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按照该合同要求进行了变更。变更完毕后,A公司办理公司注销手续。201796日,利害关系人吴某与B公司签订了《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由吴某作为新收款主体,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并继续以A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对《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B公司接手加油站后,未经A公司同意自行对加油站进行了改造,并经营至今。另查明,该加油站所占用土地为集体用地。1998199号文件是批复给某村三组建设面积为120㎡的加油站。环评报告的单位名称也是某村三组。案涉加油站现所处位置与199号文件不一致,且面积远超120㎡。至于案涉加油站的资产,B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争议焦点】

1A公司是否具有提起本次仲裁的主体资格;2、本案租赁标的物是资产还是经营权;3、案涉资产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裁决结果】一、确认A公司与B公司销售分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及利害关系人吴某与B公司的销售分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B公司销售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加油站资产(包括加油网架大棚1个含照明及监控设备,税控加油机4台及加油岛、管道、加油地沟、储油罐4个、防爆阻隔材料、管道及卸油装置、营业室1间,配电室1间、20KW发电机1台、员工休闲室3间、卫生间1间、后院彩钢房3间、全自动洗车设备1套、电脑2台、税控设备一套、加油站场地、安全门、围墙等配套设备)返还给A公司。

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B公司销售分公司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手续协助变更到A公司名下。

【相关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民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效。

本案中A公与B公司虽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加油站所占用的土地的用地性质为集体用地,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和《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案例评析】本案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A公司与B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该合同签订后A公司注销。因双方合同约定提交发票后付款,因A注销无法继续开具发票,故2015年前的租赁费发票由国税代开。2016年,A公司以原公司的名义向B公开具了年度租金发票,B公司也向A公司支付了租金,B公司以其自己的行为表示对A公司履行合同的认可。2017B公司与利害关系人(吴某)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收款主体变更为利害关系人,《资产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且该《补充协议》后A公司附加盖印章的股东会决议。上述事实说明B公司认可了A公司注销后由A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相关事实,且在A公司开具发票后,B公司积极向A公司付款,未曾对A公司的主体资格、身份、履行能力等提出过任何异议,故A公司是案涉《资产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具备提起本案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该案涉租赁合同是租赁的加油站经营权,但从租赁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看为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权租赁,而非加油站经营权租赁,既然为加油站资产租赁,当然应包含加油站地上建设之不动产,具体体现为罩棚、站房、员工休息室等。从合同中可以看出,B公司对承租加油站资产包含土地、房屋系明知,故案涉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为加油站全部资产,而并非仅仅是经营权租赁。关于承租资产包含加油站土地及不动产,应当遵守我国关于土地、房屋合法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案涉《资产租赁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是明知的,合同应属无效。因《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系《资产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产生返还义务,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资产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和建议】结语;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会出现不确定的变化,如转租和租赁物发生变化等等,致此类案件在诉讼或者仲裁中很不好处理,需要裁判者具有较高的素养和正确的司法价值取向。

1,裁判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 先要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就是无效合同,那么就牵扯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问题,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负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此类案件。

(仲裁员:秦保新)

法海拾贝

民营企业最常见的69个法律风险(二)

第二章 企业对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签订合同

22.审慎选择交易对方,如果是长期合作可以信任,如果是第一次发生业务且涉及金额较大,建议了解对方信誉度和履约能力,包括到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到对方公司实地了解、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涉诉情况等。

合同订立时多用心,可以避免今后很多麻烦,实践中因信任或面子而轻视合同订立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不要采取口头合同形式,尤其是较重要的业务,除了标的较小或即时履行的业务外,均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最好亲力亲为,如果因故确实需要委托别人代表自己订立合同的,建议务必在委托书中注明授权范围,同样,与对方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也要认真审查其代理权限和身份。

23.有的业务中格式条款比较常见,虽然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做了规定,但由于比较原则,实践中还是要根据具体内容判断,建议关注合同提供方设计的格式条款,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并要求对方做出说明,避免签订之后再通过司法程序否定格式条款效力。

24.有的合同中存在空白下划线填写条款,实践中存在只关注主要条款而忽视这些条款,被单方补填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建议对有用的条款填写完整,无用条款标注“无内容”或划线作废。

25.有的合同中对于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实践中因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例如对无质量标准的产品如煤炭约定为“质量合格”,又如对履行行为约定为“交付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等,均属于约定不明,建议订立合同时予以明确,以便在对方不恰当履行时依法行使权利。

26.合同一般以各方签字盖章为成立条件,实践中因落款处签字盖章问题引发的纠纷较多,建议对签字、盖章是单一行为即成立还是必须同时具备才成立进行明确,同时建议注明签订时间,必要时在多页骑缝加盖印章。

27.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当是签订方各执一份或数份,实践中存在合同一方表示不持有合同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总份数和各自所执份数,并严格按照约定持有,同时注意切勿将自己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交对方拿回去签字盖章。

28.合同有效或无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判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注明的“生效”条件并不代表合同当然有效,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效力方面的纠纷,目前的司法原则是鼓励市场交易,不触碰无效底线的都有效,建议签订合同时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是否有损公共利益,不要以内设机构名义签约、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等。

29.在业务过程中难免需要对方提供一定担保,担保方式常见的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实践中因担保问题引发的纠纷很多,涉及的情形也很多,如果选择保证担保,应避免使用“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表述,建议合同中明确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如果要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建议注明“连带保证”字样,同时建议注明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

30.以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的,实践中因未办理登记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的同时或签约后立即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不会被法院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建议在抵押合同中就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形签订违约条款,或者约定转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1.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明确质押财产的权属,以及品牌、规格、型号等,并与出质人完成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务必及时办理质押登记。

32.以留置方式行使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形下根据约定而占有的物,建议在合同中对留置权进行明确约定,出现可以行使留置权情形后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切勿随意扣押债务人其他物品,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3.发生纠纷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订立合同时选择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减少纠纷解决时间和成本,实践中因纠纷解决地或者机构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较多,司法程序中为管辖权异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的司法管辖地或者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减少对方当事人以约定不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可能。

第二节 履行合同

34.诚信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家的立足之本,合同订立后各方均负有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建议不要轻易以市场行情变化、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为由违约,如果确实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己方利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3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是己方记账、双方结算的凭证乃至今后发生纠纷的证据,实践中因不注意保存资料而发生的纠纷较多,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对主要履约行为进行双方书面确认,并妥善保管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的资料,避免在诉讼中出现“口说无凭”的情况。

36.付款是绝大多数商事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实践中由于付款方式和用途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在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中使用现金结算外,尽量根据国家的金融管理要求通过银行结算,并明确标注款项用途,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他人账号收付款,应当双方确认或在凭证上注明。

37.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存在由于买方尚未付款,所以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而是等待卖方索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的情况,建议买方收货后及时验收,发现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应当立即提出并协商解决,避免超过质量异议期,或者因“凑合着先用”而导致质量原因无法确定。

38.企业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由于不注意而泄露出去会引发纠纷,建议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在磋商、缔约、履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9.履行过程较长的合同或交易次数较多的合同,可能出现双方对于履行是否恰当等问题各执一词而搁置合同的情况,实践中存在持续产生损失如何处理、由谁承担的纠纷,建议此种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认为对方违约而己方并未违约,也不能因为自己“占理”而对逐步扩大的损失置之不理,如果能够减损而放任,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不予保护。

40.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保护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后,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债权人一般不会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实践中存在的关于诉讼时效的纠纷多是因为债权人不注意主张权利的方式,建议债权人提高证据意识,采取可以明确记载催收内容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注意留存催收证据,避免仅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催收,诉讼时对方否认的情况。

第三节 纠纷解决

41.事实证明,化解经济纠纷的各种途径中,能够真正做到皆大欢喜的是自行和解,可以解决问题、留住友谊、节省费用、缩短时间,建议大家尽量选择商会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实在不行再到法院打官司。

42.民事诉讼虽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与调解相比较,也存在程序多、成本高、周期长等缺点,这不是法官人为导致的,而是司法程序的天然属性,全世界都一样。一旦涉诉,建议大家摆正心态,信任法律、信任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3.仲裁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以及一裁终局的特点,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将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在合同中忘记约定仲裁条款,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也可以达到提请仲裁的目的。

44.法律是社会科学,法律是一项技术,很多企业家往往只注重商业盈利点,不注重法律风险点,建议在经营活动的各个重要环节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尤其在诉讼中,秉持正确的诉讼策略,设计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以避免多次诉讼,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5.客观存在的事不一定能够通过诉讼完全复原,实践中因为没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是前面提到的不注意保留资料、凭证,导致涉诉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除了建议在经营过程中提高证据意识外,还要客观、理性地看待诉讼结果,理解法律规则和法院的工作。

46.有履行内容的法院判决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涉诉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建议按照判决中确定的内容和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财产会被强制执行,有关个人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自己和家人的名誉和正常生活。

47.近年来送达问题对诉讼效率的影响越来越大,建议在合同中注明联系方式或地址,同时明确约定在将来的诉讼中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另外,法律规定了一种情形叫做“视为送达”,建议涉诉后,对于法院的送达不要躲避或拒收,应当正确面对、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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