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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2020年第10期)
2020-11-18 11:23
来源: 仲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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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

(二〇二〇年第十期)

(总第121期)

汉中仲裁委员会

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               20201020

                                                                                                                                                                   

仲裁动态

建湾区国际仲裁中心 港法律界:机不可失

工作交流

商事仲裁中的释明(二)

以案说法

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法海拾贝

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

仲裁动态

建湾区国际仲裁中心 港法律界:机不可失

40条首批授权事项当中,深圳获授权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并建立国际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交流协作机制。香港法律界人士接受大公报访问称,欢迎有关措施落地。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香港法律界在深圳绝对有发挥空间。香港与内地企业涉及的商业纠纷,可能会涉及香港的法律。举例,两间香港公司在内地发生纠纷,要使用香港法律解决,但内地律师未必懂得香港法律,所以内地港商就可以使用香港律师进行调解。内地与香港关係密切,而深圳邻近香港,深圳的交易很多时候涉及两地的法律,香港律师在这时候就具有优势。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认为,现时深圳在仲裁和调解方面起步,香港法律界应该好好把握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机会加快融入。他说,香港法律界有不少出色的调解员,其优势在於流利的两文三语。如果深圳引入更多国际机构,香港律师就可以发挥最大的优势,对接来自世界各地的客户。他期望相关细节公布之后,香港法律界可以把握机会增加客源,同时为大湾区建设和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来源:大公报讯记者龚学鸣20201019日报道】

工作交流

商事仲裁中的释明(二)

(四)请求

1.形式瑕疵

形式瑕疵是指仲裁请求中存在的技术性错误,例如请求编号错误。对此,仲裁庭需要通过直接释明向申请人指出瑕疵,要求其修改。

2.内容不明

内容不明是指仲裁请求的内容不明确,事实和理由也没有体现。对此,仲裁庭需要通过直接释明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例如,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回购股权,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回购股权的比例,且告知其若不明确,仲裁庭将通过自由裁量酌情处理。

3.法律属性不明

法律属性不明是指仲裁请求的法律属性不明确,仲裁庭无法确定请求的成立要件,被申请人无法有针对性地答辩。法律属性不明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请求的法律属性可以细分,如保证责任可以细分为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第二种情况是请求的法律属性有多种含义,如赔偿损失的含义有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返还不能造成的损失。第三种情况是请求含义表述不标准导致属性不明,如支付xxx元,未说明是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返还付款等等。对此,仲裁庭要先看一下事实和理由的内容是否反映了请求的法律属性。若是,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申请人根据事实和理由的内容确认请求的法律属性;若其确认的请求法律属性与事实和理由的内容不一致,则可进一步要求其确认,或者,仲裁庭直接进行总结并要求其确认。若否,仲裁庭需要通过直接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请求的法律属性。

4.法律属性错误

法律属性错误是指仲裁请求的法律属性明确,但却与案件事实不符。例如,申请人是买方,被申请人是卖方,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但双方已经协商解除案件合同,申请人请求的损失中包括被申请人应向其返还的已付价款。对此,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申请人明确请求的法律属性。

5.不具可仲裁性

不具可仲裁性是指仲裁请求不属于法定的可仲裁事项,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不具可仲裁性的请求影响申请人其他的请求或者影响被申请人的答辩;第二种情况是不具可仲裁性的请求不影响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也不影响被申请人的答辩。在第一种情况下,仲裁庭需要通过直接释明使当事人注意到问题,促使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促使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不释明,亦可通过间接释明使当事人注意到问题即可。

6.超出仲裁范围

超出仲裁范围是指仲裁请求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可仲裁事项范围。对此,仲裁庭无需释明,因为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而进行答辩,就可以自愈;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就会注意到问题。

7.请求吸收

请求吸收是指某一仲裁请求是其他仲裁请求的组成部分或成立要件。例如,第一项请求是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第二项请求是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款,第一项请求就是第二项请求的成立要件。对此,仲裁庭无需释明,因为既不影响其他请求,也不影响被申请人的答辩。

8.请求矛盾

请求矛盾是指某一仲裁请求与其他仲裁请求矛盾,不可能同时得到支持且不属于预备合并之诉,申请人就只能保留其中一个。例如,申请人不能同时请求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请求矛盾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相互矛盾的请求均可得到支持;第二种情况是相互矛盾的请求只有一个可以得到支持;第三种是相互矛盾的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非到裁决书最后定稿,仲裁庭无法确定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因此,无论哪种情况,仲裁庭都需要通过直接释明使当事人注意到问题,促使其变更仲裁请求或者作出选择,且告知其若不变更或选择,仲裁庭将通过自由裁量酌情处理。

9.请求重合

请求重合是指某一仲裁请求与其他仲裁请求的内容有重合之处。例如,申请人作为房屋的承租方,因标的房屋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请求裁决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赔偿另行租房的损失,其中的返还与赔偿损失可能存在重合之处。请求重合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生重合的请求均可得到支持;第二种情况是发生重合的请求只有一个可以得到支持;第三种情况是发生重合的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对请求重合的释明与请求矛盾相同。

10.请求遗漏

请求遗漏是指申请人遗漏了与现有仲裁请求相关的请求,按照请求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现有请求是因,遗漏请求是果,如现有请求是裁决解除合同,遗漏请求是返还财产;第二种是遗漏请求是因,现有请求是果,其实质是现有请求缺乏前提要件;如现有请求是支付解约违约金,遗漏请求是裁决解除合同(申请人没有在案前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仲裁庭不宜释明,因为当事人可以案外自行解决或另案仲裁。在第二种情况下,仲裁庭只能顺势而为间接释明,使当事人意识到问题,但不可强求,避免被申请人质疑仲裁庭的中立性。

11.请求预备

请求预备是指现有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另有可以得到支持的仲裁请求,但申请人没有提起。例如,申请人请求裁决解除合同,不能得到支持,但申请人可以请求逾期违约金。对此,仲裁庭不宜释明;或者,只能顺势而为间接释明,不可强求,避免被申请人质疑仲裁庭的中立性。

12.请求不完整

请求不完整是指就某一项请求权而言,申请人只行使了部分权利。例如,申请人只要求赔偿部分损失,或者,违约金仅计算至提起仲裁之日而不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对此,仲裁庭不宜释明;或者,只能顺势而为间接释明,不可强求,避免被申请人质疑仲裁庭的中立性。

13.请求不可执行

请求不可执行是指请求在客观上就可不能得到执行。例如,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交付房屋,但房屋已经被查封。对此,若被申请人没有主张请求不可执行,仲裁庭就需要通过间接释明促使申请人发表意见,查明请求是否可以执行。在请求不可执行的情况下,仲裁庭需要间接释明让当事人意识到问题,促使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

(五)抗辩、反请求、另案

被申请人提出抗辩,但抗辩的事由属于反请求事项或另案事项。对此,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告知被申请人其抗辩事由属于反请求事项或另案事项,但不能表示任何促使被申请人提起反请求或提起另案的意思,避免被申请人质疑仲裁庭的中立性。

被申请人当庭提起反请求,但反请求事项属于抗辩事由。对此,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告知被申请人无需提起反请求。

若被申请人只是当庭声称提起反请求或提起另案,仲裁庭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若被申请人所称反请求或另案内容达到抗辩程度,仲裁庭就需要直接释明,告知被申请人无需提起反请求。若被申请人所称反请求或另案内容未达到抗辩程度,仲裁庭只能顺势而为间接释明,促使被申请人作出以此抗辩的意思表示,但不可强求,以避免被申请人质疑仲裁庭的中立性。若被申请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仲裁庭就可以在此基础上直接释明,告知被申请人无需提起反请求;反之,仲裁庭无需进一步释明。

被申请人当庭提起反请求,但反请求事项属于另案事项。对此,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告知被申请人其反请求事项属于另案事项,但不能表示任何促使被申请人提起另案的意思,避免被申请人质疑仲裁庭的中立性。若被申请人只是当庭声称提起反请求,仲裁庭可以不予释明。

被申请人声称要提起另案,但另案事项属于反请求事项。对此,仲裁庭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若被申请人所称另案内容达到提起反请求的程度,仲裁庭就需要直接释明,告知被申请人无需提起另案。若被申请人所称另案内容未达到提起反请求的程度,仲裁庭可以不予释明,因为被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仲裁;或者,仲裁庭可以顺势而为间接释明,让被申请人意识到问题,但不可强求,以避免被申请人质疑仲裁庭的中立性;若被申请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仲裁庭就可以在此基础上直接释明,告知被申请人无需提起另案;反之,仲裁庭无需进一步释明。

(六)答辩

答辩是指被申请人逐项表明其是否认可各项仲裁请求。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被申请人表明是否认可各项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未对仲裁请求发表意见

例如,申请人提出三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仅对其中两项表示不认可,未对第三项表示是否认可。对此,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被申请人表示是否认可该项仲裁请求。

2.被申请人对仲裁请求理解错误

例如,申请人请求裁决解除案件合同,被申请人答辩认为申请人在案前没有通知解除合同,双方亦未协商解除合同。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告知被申请人对仲裁请求理解错误。

3.被申请人的答辩相互矛盾

例如,被申请人先是表示认可某项仲裁请求,后来又表示不予认可;或者,先是表示全都不认可,后来又表示认可其中的某一项。对此,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明确,但需同时妥善处理其中可能涉及的自认情况。

4.被申请人的答辩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相互矛盾

被申请人答辩时认可某一项请求,但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却会导致其不认可该项请求;或者,被申请人答辩时不认可某一项请求,但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却会导致其认可该项请求。对此,仲裁权需要直接释明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明确,但需同时妥善处理其中可能涉及的自认情况。

5.预备答辩

预备答辩是指被申请人针对每项仲裁请求的全部成立要件逐一作出答辩。例如,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主张合同无效,但还要就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等请求成立的其他要件作出答辩。若有遗漏,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答辩。

(该文章一共三部分连载,上文为第二部分)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邓永泉)

以案说法

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案情简介】舒某与任某某是同事兼合租房屋的室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舒某借款。舒某通过支付宝“借呗”等软件贷款获得资金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给任某某共计105100元。之后任某某未还款,舒某于2019411日向任某某催收欠款无果后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51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4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各按年利率6%计算,计年利率12%)。

庭审中,舒某陈述任某某的支付宝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当庭验证支付宝账户“138XXXXXXXX”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为“任某某”。舒某还当庭演示了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138XXXXXXXX”,查询出用户“CJ”,舒某已添加该用户为好友并设置备注名为“采购部任某某”。舒某当庭查询并展示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舒某称,因碍于人情,任某某多次频繁借款,但未出具借条。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好友信息截屏、支付宝账单截屏、光盘、微信账单截屏等书面证据、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提供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任某某进行了支付宝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通过该手机号搜索查询的微信用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认定是任某某。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予以确认。故对舒某要求任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舒某对其主张的2019411日催收借款的事实未举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舒某可以要求任某某支付公告期满之后的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借款本金105100元;

二、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某逾期利息(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1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舒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微博、支付宝等数字化产品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将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年年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5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电子文件进行了规定,但并不是任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后都能被法院采信,法官还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是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法院将按照《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江北区法院)

法海拾贝

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

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在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分别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应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还是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存在争议。认为应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观点认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目的与效力并不相同,从保证期间保护保证人的立法目的,以及当事人间约定的仅为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考量,保证人只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保证期间应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认为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观点认为,尽管保证人仅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但由于该一笔或者几笔债务是整个债务的一部分,且给付每一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保证期间的起算也应与其相衔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主办单位:汉中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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