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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2020年第11期)
2020-12-09 10:05
来源: 仲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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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

(二〇二〇年第十一期)

(总第122期)

汉中仲裁委员会

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          20201111

                                                                                                                                                                   

仲裁动态

2020年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顺利举行

工作交流

商事仲裁中的释明(三)  

以案说法

道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法海拾贝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仲裁动态

2020年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顺利举行

1028日、29日,2020年度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在广州顺利举办,这是近年来广州第一次举办有众多全球法律专家参加的最高级仲裁论坛。本次论坛以“共克时艰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上台阶”为主题,旨在加强对外交流合作,进一步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论坛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举办,境外嘉宾“云端”参会,共同探讨了国际仲裁对疫情的应对、互联网仲裁、国际仲裁员队伍建设等议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卢鹏起致辞表示,探索疫情下公平高效的仲裁审理方式,建立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合作平台,推进国际法治环境建设,已成为仲裁界法律界实务界的共同愿望。我国不断推出商事仲裁争议解决领域的对外开放新举措,在新形势新背景下,让仲裁彰显更大的担当作为,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工作者同考同答的课题。

中国司法部二级巡视员石海在开幕式上进行了主旨演讲,他介绍道,当前司法部正从完善仲裁制度、研究和推进仲裁机构的改革、完善仲裁的工作机制、加大仲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等方面。疫情为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带来了挑战,希望中国仲裁界与世界各国仲裁携起手来共同研究,共克时艰,把仲裁作用发挥得更好。

(来源:南方网)

工作交流

商事仲裁中的释明(三)

(七)理由、事实、依据

理由是指请求和答辩成立的理由,其中,答辩成立的理由相当于仲裁请求。事实是指当事人所称的其理由据以成立的事实。依据是指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其中,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属于证据。

申请人应全面、明确、准确地陈述每项仲裁请求据以成立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全面、明确、准确地发表其对申请人所述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及其意见据此成立的事实和理由;否则,仲裁庭就需要进行释明,但亦应注意避免代替或提示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行使权利之嫌。下面举例说明仲裁庭进行释明以及如何释明的问题:

申请人是房地产开发商,被申请人是购房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标的房屋后七日内,经被申请人验收符合交付条件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价款。申请人称已经向被申请人交付标的房屋,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剩余价款。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剩余价款,被申请人不认可该项仲裁请求。双方需要说明的事实和理由包括:

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价款的条件:(1)标的房屋应符合的条件;(2)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标的房屋。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价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1)申请人是否已经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标的房屋;(2)标的房屋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

3.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标的房屋是否已经超过七日:(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标的房屋的日期;(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标的房屋后七日期限届满之日。

4. 被申请人是否尚未支付剩余价款

当事人陈述中可能需要仲裁庭进行释明的情形如下:1.当事人陈述己方理由时遗漏了某个理由或者表述不清;例如,申请人没有表示标的房屋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被申请人仅表示标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但没有表示被申请人有权拒绝付款。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当事人作出表示。特别是对于被申请人来讲,表示理由意味着其行使抗辩权;没有表示,仲裁庭就不宜直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行使抗辩权。

例如,双方约定的标的房屋交付条件有若干项,申请人只是笼统地表示标的房屋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而没有逐项表示;或者,申请人只是表示被申请人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申请人逐项明确表示标的房屋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每一项交付条件。

若被申请人遗漏了某个理由或表述不清,仲裁庭只能直接释明要求其明确表示,但不宜告知其需要说明的具体内容,因为被申请人答辩成立的理由相当于仲裁请求,正如不能干预申请人提出何种仲裁请求一样,仲裁庭也不能干预被申请人提出何种答辩理由;否则,仲裁庭就会有代替或提示被申请人行使抗辩权之嫌,从而导致申请人质疑仲裁庭的中立性。例如,仲裁庭不宜释明告知被申请人说明因申请人违约在先,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价款。

2.当事人陈述己方事实时遗漏了某个事实或者表述不清:例如,申请人没有说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房屋的日期。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例如,申请人只是表示申请人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房屋,而没有说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房屋的具体日期。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申请人明确说明。

3.当事人就对方的理由和事实发表意见时遗漏了某个理由或事实或者表述不清。例如,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所述交房日期发表意见;或者,被申请人所述交房日期与申请人所述不一致,但申请人没有对此再发表意见。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申请人明确表示是否认可被申请人所述交房日期。例如,被申请人没有明确表示标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仅称申请人没有证明标的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标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什么质量问题。

4.当事人的陈述自相矛盾

当事人陈述的自相矛盾包括理由与理由之间矛盾,理由与事实之间矛盾,事实与事实之间矛盾。在发生自相矛盾时,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要求当事人进行澄清、解释。

5.当事人所述与合同依据不一致

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例如,双方没有约定申请人交付标的房屋的具体时间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如,两个条款都作出了约定,但相互矛盾),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剩余价款的期限为房屋交付后七日内。若被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这就相当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自行进行了合同补救,仲裁庭也就无需释明;若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这就相当于双方没能通过补充协议进行合同补救,仲裁庭需要进行合同补救。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需要直接释明促使当事人进行合同补救。②理解争议:例如,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标的房屋后七日内,经被申请人验收符合交付条件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价款。该约定存在理解争议空间。若申请人在陈述理由时称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交付标的房屋后七日内完成验收并付款,被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这就相当于双方没有争议,仲裁庭也就无需进行释明;若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这就相当于双方有理解争议,仲裁庭需要进行合同解释。若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仲裁庭就需要直接释明要求被申请人发表意见。③约定明确且没有理解争议空间,假若双方约定付款条件明确且没有理解争议空间,申请人所称付款条件与约定不一致,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异议或认可,仲裁庭均需要直接释明要求当事人作出解释。

6.当事人所述与事实依据不一致

例如,申请人称标的房屋符合双方约定的所有交付条件,被申请人仅称标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曾经向申请人提出标的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且误差超过3%并要求申请人退还相应款项及进行相应补偿,申请人也认可实测面积存在问题。申请人在陈述时对此未提及,被申请人亦未提及并作相应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要先向申请人直接释明指出问题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而不要向被申请人直接释明促使其提出房屋实测面积的问题,以避免仲裁庭促使被申请人行使抗辩权之嫌。当事人有义务全面、明确、准确地说明己方所称的事实,根据仲裁法第七条(即,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庭亦应查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单纯基于另一方未提异议或认可对方所称事实就对事实作出认定。仲裁庭向申请人直接释明属于查明申请人所述的事实,而不属于促使被申请人行使抗辩权,但向被申请人直接释明就会有促使被申请人行使抗辩权之嫌,特别是在被申请人发表意见时没有提出异议甚至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因此,仲裁庭要先向申请人进行释明。

7.当事人所述与常识不一致

例如,申请人称已经向被申请人交付标的房屋,但双方没有签署交接单。这与商品房买卖的行业常识不符,仲裁庭需要间接释明通过提问继续查明相关事实或者直接释明要求当事人进行解释。

8.当事人需要提交新的证据

若仲裁庭需要当事人就某个问题补充证据,仲裁庭不宜直接指明证据的名称并要求当事人提交,而应间接释明询问事实情况,使当事人注意到需要补充的证据。例如,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仲裁庭需要当事人提交交房验收交接单,就可以询问当事人交房验收的情况,甚至更为直接地询问是否签署了交接单及交接单的内容,但不宜要求当事人将交接单提交作为证据。

(八)当事人行使抗辩权

抗辩包括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被申请人在案前已经行使的抗辩权,其行权的结果构成事实抗辩。例如,被申请人在案前已经行使了抵销权,通知申请人抵销100万元,其行权的结果构成事实抗辩。若被申请人未在案前行使抵销权,被申请人就依然享有抵销的抗辩权。

抗辩权与请求权相对应。请求权是不告不理,仲裁庭不能直接释明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及如何变更仲裁请求。与之相同,仲裁庭也不能直接释明告知被申请人是否以及如何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存在时效性的问题。多数抗辩权不具时效性,被申请人在案件中没有行使,在结案之后依然可以行使;但有的抗辩权就具有时效性,被申请人在案件中没有行使,在结案之后就不能再行使。前者如主张房屋有质量问题,应该予以减价;后者如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仲裁庭予以调减。对于没有时效性的抗辩权,仲裁庭可以顺势而为通过间接释明使被申请人意识到自己享有的抗辩权。对于有时效性的抗辩权,仲裁庭需要间接释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但也不宜直接释明告知当事人其享有抗辩权或者询问当事人是否行使抗辩权。仲裁庭在释明抗辩权时,一方面要注意避免代被申请人行使抗辩权之嫌,另一方面要注意避免笼统释明使得被申请人不明就里作出否定的表示,导致仲裁庭无法再行释明。以违约金过高为例,仲裁庭可以让申请人逐个陈述违约金的各个要件问题,要求被申请人逐个对要件问题发表意见,这样被申请人有更多有机会作出违约金过高的表示。

(九)当事人所述内容与案件无关

与案件无关是指既不会影响裁决结果,也不会导引出影响裁决结果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释明方法。若问题非常明显且当事人自己也可能会觉得与案件无关,仲裁庭就可以直接释明让其意识到其所述内容与案件无关,但要注意措辞,不要直白地指出其所述内容与案件无关,而是建议其说一些更直接的内容。若问题不太明显或当事人自己认为与案件有关,仲裁庭就需要通过间接释明打断其陈述。例如,仲裁庭可以让其解释一下其之前陈述的另外一个问题。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邓永泉)

(该文章一共三部分连载,上文为第三部分)

以案说法

道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A运输公司与某水泥厂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十年,自201611日起至20251231日止;合同还约定了运输数量、承运起止地点、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等。合同第六条第6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汉中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合同签订后,A运输公司承接了该水泥厂的水泥运输业务。2018年底,水泥厂矿运车间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20194月,A运输公司收到水泥厂的业务联系单,称因A运输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引发事故,未来可能会被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而且此次事故给水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和负面影响,根据合同约定,自201951日起解除与A运输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A运输公司书面回复水泥厂,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双方发生争议,A运输公司遂向汉中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确认A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于201611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请求继续履行该合同;2、本案仲裁费由水泥厂承担。水泥厂辩称:A运输公司已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水泥厂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双方的合同已解除,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庭审辩论中,A运输公司坚持认为合同有效,自己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行为;自己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水泥厂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该合同应继续履行。

【裁决结果】汉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A运输公司与水泥厂继续履行201611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争议焦点】水泥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评析】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该合同已经履行了三年多的时间,双方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未提出异议。虽然《货物运输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承运人车辆应服从托运人管理,遵守托运方各项管理制度,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堵路、不堵磅,若发生一次,每次罚款5000元;如果发生第二次处罚承运方10000元;多次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托运方有权解除与承运方的拉运合同关系。以上罚款在当月运费中扣除。”但是在本案中,没有出现上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水泥厂要求解除合同的另一个理由是A运输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仲裁庭调查,A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均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后,无法定事由及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单方解除,故仲裁庭认为水泥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相关法律解读】合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在本案中,没有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仲裁庭考虑到自201611日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已三年有余,均未发生过纠纷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并且A运输公司目前仍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确保水泥厂的生产经营,维持合同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生产经营,故依法裁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结语和建议】在本案中,水泥厂通过发送工作联系函的方式行使了合同的解除权。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时要注意: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5种情形。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汉中仲裁委员会:王会利)

法海拾贝

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来源:律图网)

主办单位:汉中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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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16-2696819 2626512 2626403 224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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