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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2021年第2期)
2021-04-25 16:02
来源: 仲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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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

(二〇二一年第二期)

(总第125期)

汉中仲裁委员会

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              202121

                                                                                                                                                                   

仲裁动态

新年贺词

工作交流

实例分析: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几个关键点

以案说法

道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法海拾贝

《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如何具体适用

仲裁动态

新年贺词

各仲裁员、同志们、朋友们:

新年伊始,过去的2020年是沉重厚实的一年,崭新的2021年我们展望未来携手同行。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谨向一直关心和支持汉中仲裁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致以新年的美好祝福和诚挚的感谢! 2021,我们征途漫漫,唯有奋斗。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全国人们众志成城,共度难关。2020的不平凡在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敢于直面艰难的局面,在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以大局为重,在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想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2020年,汉中仲裁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坚持“廉洁、公正、亲和、高效”的工作理念和“依法规范仲裁,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助力打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快捷地解决各类纠纷,促进了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凝神聚力,聚集社会资源,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多维度介绍、宣传及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一致好评。在此,我们向社会各界关心仲裁事业的同仁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关键一年。面对外部环境形势深刻变化引发的风险和巨大困难,汉中仲裁委员会必须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传承优良传统、弘扬仲裁文化、憧憬美好未来,坚守梦想和初心继续前行、跨越发展,书写新的五彩华章!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新的一年,汉中仲裁委员会和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团结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奋力拼搏,锐意进取,积极主动解决汉中仲裁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推进汉中仲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汉中仲裁、与你同行!在未来的旅途中,希望是一盏永不熄灭的灯,信心是永恒的动力之源,指引着我们前进。我们将迎接新的挑战,与社会各界共同携手、不懈努力,以创新的理念引领仲裁向前发展,努力提升人民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谱写新时代仲裁新篇章!

                      (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

工作交流

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几个关键点(上)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方建伟 杨桦 林煜轩)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寻求商事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作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主要类别之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独立的民事案件案由。近期,我们成功处理了一起某沿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协助当事人(一家韩国公司)赢得了法院驳回申请人(一家中国公司)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的有利生效裁决。鉴于本案特有的涉外因素,在我们处理过程中,发现很多关键程序性问题上有相较于单纯国内案件的特别处理方式,结合案件的代理经验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就审结的首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作出的裁决,我们拟在本文中就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相关的送达、管辖、准据法确定、内部报核程序等的几个关键点进行分享和探讨。

一、案情简述

我们代理的案件发生于中美贸易战升级的特定背景下,申请人(一家中国公司)从美国采购了一批高粱,在这批高粱海上运输过程中,中国商务部突然发布反倾销初裁公告,决定于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加征巨额关税。为避免损失,申请人与我们代理的当事人(一家韩国公司)就这批在途的美国高粱转售事宜进行磋商。双方通过微信就转售价款达成一致后,申请人员工以邮件形式向韩国公司员工发送了合同草稿及主要交易条款,合同草稿约定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争议管辖条款根据GAFTA(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第27号格式合同确定。GAFTA27号格式合同规定:任何及所有出于或者基于本合同产生的纠纷,或者任何与解释和执行本合同相关的主张应当根据GAFTA125号仲裁规则在本合同日期现行有效的版本由仲裁决定。前述仲裁规则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双方应当被认定为充分知悉,并明确同意适用前述仲裁规则。GAFTA125号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地指定为英国伦敦。韩国公司在收到邮件后,就交易条件通过邮件方式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就卸货港和货物检验指标等有异议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但并未对争议解决条款提出异议。

其后,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主张双方未就卸货港和货物检验指标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故合同未成立,并拒绝交易。韩国公司在多次向申请人发送律师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后,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GAFTA申请仲裁。在韩国公司申请仲裁之后,申请人向GAFTA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故合同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并表示其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二 、涉外送达

向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一直是法院在实务操作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当事人,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送达:双边条约、国际公约、外交途径、向当事人直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在以上情况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可采公告送达的方式。考虑到法院操作的便捷性和确定性,根据我们的经验,多地法院倾向于采取与向国内当事人送达相同的邮寄送达方式向境外当事人直接进行送达。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EMS采用了直接向韩国公司邮寄送达的方式。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前述规定,法院直接向境外当事人邮寄送达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直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的,才可以邮寄送达。经检索,中韩两国之间虽有签署关于民商事案件送达的司法协助协定,但该协定并未约定可采取直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的方式。另外,韩国在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时曾明确做出了法律保留,明确反对向该国的当事人直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有鉴于此,我们向法院提交了送达异议,要求法院依法重新送达。经多次沟通,法院最终同意在完成对我们的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后重新进行送达。本案中的法院态度相对开明,但不排除有些法院以实质重于形式、确认当事人已经收悉诉讼材料为由,拒绝重新送达的可能性。因此,在处理涉及境外送达的案件过程中,对案涉外国与我国之间签订的关于司法送达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进行了解查明,有助于将之作为在与法院的沟通中的法律支撑。

三 、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权

由于当事人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的,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那么关于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管辖就存在两个层面的管辖冲突:1)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以及2)各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

关于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一方面,“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即competence-competence doctrine)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其核心是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有权就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GAFTA125号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就其自身的仲裁权,即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是否恰当、根据仲裁协议哪些事项被提交仲裁做出裁决。

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3条做了最为详尽的规定,即“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韩国公司先根据仲裁协议在GAFTA提起了仲裁申请,而中国公司收到GAFTA仲裁庭通知后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在GAFTA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之前请求我国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有鉴于此,我国法院受理了中国公司的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考虑到向境外仲裁机构发送终止仲裁的通知涉嫌在他国领土行使司法权、涉嫌侵犯他国主权,鲜有我国法院向外国仲裁机构发送“禁裁令”的案例,我们代理的这个案子也不例外。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法院和外国仲裁机构同步平行地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的情形。鉴于上述的“平行审理”情况存在,我们理解如果当事人一方能够尽快从外国仲裁机构获得有利裁决的话,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法院对于该案的审理结果。因此,在根据适当的准据法对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境外仲裁机构审理具有较大实体把握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并加快境外仲裁案件的审理以获得有利裁决,将会给内地案件的裁判带来一定有利因素。

关于各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前述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有外国法院的,还可能涉及到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的管辖冲突。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对“方便法院管辖”进行了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鉴于前述六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而在涉外争议中,在我国提起诉讼往往都是我国当事人,导致特别是前述第(四)项无法满足。因此,在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将涉外争议转移到外国法院管辖的难度较大。

   (文章来源于法制网,未完部分接下一期)

以案说法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A运输公司与某水泥厂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十年,自201611日起至20251231日止;合同还约定了运输数量、承运起止地点、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等。合同第六条第6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汉中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合同签订后,A运输公司承接了该水泥厂的水泥运输业务。201810月,水泥厂矿运车间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20194月,A运输公司收到水泥厂的业务联系单,称因A运输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引发事故,未来可能会被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而且此次事故给水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和负面影响,根据合同约定,自201951日起解除与A运输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A运输公司书面回复水泥厂,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双方发生争议,A运输公司遂向汉中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确认A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于201611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请求继续履行该合同;2、本案仲裁费由水泥厂承担。水泥厂辩称:A运输公司已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水泥厂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双方的合同已解除,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庭审辩论中,A运输公司坚持认为合同有效,自己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行为;自己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水泥厂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该合同应继续履行。

【裁决结果】汉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A运输公司与水泥厂继续履行201611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争议焦点】水泥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评析】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该合同已经履行了三年多的时间,双方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未提出异议。虽然《货物运输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承运人车辆应服从托运人管理,遵守托运方各项管理制度,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堵路、不堵磅,若发生一次,每次罚款5000元;如果发生第二次处罚承运方10000元;多次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托运方有权解除与承运方的拉运合同关系。以上罚款在当月运费中扣除。”但是在本案中,没有出现上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水泥厂要求解除合同的另一个理由是A运输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仲裁庭调查,A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均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后,无法定事由及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单方解除,故仲裁庭认为水泥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相关法律解读】合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在本案中,没有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仲裁庭考虑到自201611日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已三年有余,均未发生过纠纷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并且A运输公司目前仍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确保水泥厂的生产经营,维持合同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生产经营,故依法裁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结语和建议】在本案中,水泥厂通过发送工作联系函的方式行使了合同的解除权。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时要注意: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5种情形。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仲裁信访部:王会利)

              

法海拾贝

《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如何具体适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具体适用部分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时间效力规定》具体适用部分第九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时间效力规定》具体适用部分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时间效力规定》具体适用部分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具体适用部分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时间效力规定》具体适用部分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时间效力规定》具体适用部分第十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关于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衔接适用部分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应规定 第三编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时间效力规定》衔接适用部分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时间效力规定》衔接适用部分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时间效力规定》衔接适用部分第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时间效力规定》衔接适用部分 第五条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衔接适用部分 第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时间效力规定》衔接适用部分 第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对应规定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时间效力规定》衔接适用部分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附则(再审不溯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该文章共两部分连载,上文为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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