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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2021年第11期)
2022-01-19 08:57
来源: 汉中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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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

(二二一年第十一期)

(总第134期)

汉中仲裁委员会

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        2021年12月21日

仲裁动态

法制宣传仲裁同行


12月3日上午,汉中市暨汉台区2021年度“国家宪法日”主场宣传活动在天汉楼广场盛大开幕。今年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四个“宪法宣传周”,此次活动的主题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汉中”。汉中仲裁委受邀参加了本次活动。 

在活动会场,汉中仲裁委工作人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仲裁法宣传手册《仲裁工作简报》等宣传资料发放给群众,“面对面”、“零距离”向群众宣传宪法,宣传仲裁制度及其优势,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民间借贷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中不动产产权登记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积极引导大家依法办事,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通过这次法治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既让群众认识到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同时也让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深入人心,以普法宣传为抓手,用心倾听民声、为民服务,进一步打造在人民群众中更有公信力的仲裁机构,为推进“法治汉中,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信访监督部王会利)

♦工作交流

中国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1)(二)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一)加强出口管制,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中国企业正当权益

1.《出口管制法》

《出口管制法》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国已制定包括化学品、核、核两用、生物两用、导弹及军品共六部出口管制相关行政法规,但立法相对分散,缺少统筹、协调、一体化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和架构。《出口管制法》的制定出台,将促进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统一,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

《出口管制法》共五章49条,该法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管制物项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及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第2条)。(2)明确了出口管制的职能的部门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第5条)。(3)明确了出口管控方式为: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第4条)。此外,《出口管制法》采用了管制清单加临时管制的方式。一方面,国家出口管制部门依法制定并适时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另一方面,对于管制清单之外的物项,经国务院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公告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第9条)。对于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第12条)。(4)规定了出口禁令制度:包括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第10条)。(5)设置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该法的出口经营者,除了通常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等措施以外,还设置了“失信惩戒”制度,即,将其违反该法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第39条);对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的,也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44条)。(6)规定了对等措施: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48条)。

2.《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2019年5月31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2020年9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公布《清单规定》。总体来说,《清单规定》是在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经济遭受负面冲击,中国企事业单位频频被美国列入美国的实体清单,美国对中国企业封锁断供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反制措施。《清单规定》彰显了我国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国家安全,以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决心。

从管控主体而言,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第4条)。从适用对象而言,《清单规定》适用于所有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中国实体)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实体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实体合法利益的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实体)(第2条)。从规制措施而言,《清单规定》项下工作机制有权采取的限制措施较为广泛,包括:限制进出口、境内投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入境、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居留,以及给予罚款等(第10条)。此外,《清单规定》也规定,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移出该清单(第13条)。

需说明的是,《清单规定》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或实体,且没有预设时间表和实体名单,目前也并无相关实体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未来哪些实体会被列入清单,仍有等于进一步观察。

3.《阻断办法》

2021年1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公布《阻断办法》。《阻断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第2条)。

根据《阻断办法》的规定:(1)我国将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第4条);(2)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第7条);(3)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第8条);(4)如存在违反禁令的情况,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因遵守该等外国法律而侵害其利益的当事人或者从依据该等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向其赔偿损失(第9条);(5)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第12条)。

《阻断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正当权益。正如商务部相关负责人所述,“长期以来,有国家推行单边主义,除禁止本国人与有关国家间的经济往来外,还胁迫其他国家企业和个人停止与有关国家的经贸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主权平等等国际法原则,阻碍了国际贸易和资本跨国流动,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阻断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该办法的出台,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且不影响中方承担的国际义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阻断办法》赋予了当事人因域外法的不当适用受到损害时的司法救济渠道(第9条),这属于一项重大突破。不过,因相关规定非常简略,考虑到《阻断办法》第2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该等司法救济的被告是否仅限于与其进行经贸活动的第三国(地区)主体,还是也包括中国主体,目前尚不明朗。此外,中国目前尚未发布任何禁令,亦未规定任何实施细则,《阻断办法》的实施效果亦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应对疫情影响,为外贸企业纾困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纾困,降低资金成本,助力企业转内销,2020年11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41号),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符合条件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

(该文章共三部分连载,上文为第二部分)

♦以案说法

丈夫签借款合同借钱,使用妻子账户

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黄某于2015年7月向张某借款30万元,双方于2016年6月11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自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12月。该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如不能按照期限返还借款,除借款外,并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借款金额3%计算。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黄某提供的账户信息,在2016年6月8日将3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黄某的妻子胡某的银行账户中。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张某多次催要,黄某仍没有还清欠款,张某于2021年3月20日向汉中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黄某、胡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5年7月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24%年利率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19311.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4倍18.6%/年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之日;2、本案仲裁费由黄某、胡某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张某提交了黄某和胡某支付利息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和聊天记录等证据。黄某对张某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辨称给张某的24.8万元转账是偿还的借款本金,并提交了部分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胡某辨称借款时黄某借用了自己的银行卡,自己并不知道借钱的事。

【裁决结果】1、黄某、胡某共同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9.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2、本案仲裁费由黄某、胡某承担。

【争议焦点】1、该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2、张某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

1、该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包括签名、口头承诺工、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但有情形配偶一方在事后有电话、短信、邮件等追认行为的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还款等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应认为夫妻共同借款。本案中,黄某的妻子胡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涉案借款30万元汇入了胡某的银行帐户,之后经过胡某的帐户又有多次、多笔支付给张某的款项。银行卡及其密码属于较为隐私的个人物品和信息,并且银行对于大额款项的支付,通常会要求提供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密码,二者缺一不可。胡某辨称黄某借用了自己的银行卡,自己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仲裁庭认为胡某对涉案债权债务关系是清楚、追认的,并共同支配了该款项,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对涉案借款有共同还款的义务。

2、张某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张某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黄某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都是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每月6000元,共计13笔),要求按24%支付欠款利息,但仲裁庭驳回了张某这一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虽然曾经对利息进行过口头约定并且互相履行,但后来又以书面约定和实际履行的方式对利率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调整,申请人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双方现在约定的利率是多少。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不予支持,而是按《个人借款合同》关于违约金3%的约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00元。

【相关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作者:信访监督部王会利)

♦法海拾贝

哪些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是适用《民法典》(二)


9、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0、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因为《民法典》新增了一个立法规定,是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那就是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当事人在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况时,有向有权机关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

11、与上面第9和第10条类似的,其它一些《民法典》新增的立法内容,原则上虽然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均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例如: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等等。

(该文章共二部分连载,上文为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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