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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2022年第2期)
2022-02-24 13:11
来源: 汉中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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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

(二〇二二年第二期)

(总第136期)

汉中仲裁委员会

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          2022223

♦仲裁动态

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召开2022年作风能力建设年动员会议


2022215日下午,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了2022年作风能力建设年动员部署会议,原汁原味传达学习了《汉中市司法行政系统“作风能力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对仲裁办《“作风能力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全体干部要以作风能力年建设为契机,实现“五个显著提升”。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大兴学习之风,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作风建设焕发出的热情干劲,转换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大兴亲民爱民之风,巩固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和“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活动成果,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解决好群众关切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法律服务专业优势,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当好金牌店小二和星级服务员。

此外,会议还要求全体干部共同推进改革创新的作风能力显著提升,主动求新求变,善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中的“难点”和“堵点”,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在“比学赶超”中争先进位,在加压奋进中开创新局。攻克难点,笃行实干,提高仲裁公信力,为优化营商环境,一体建设法治汉中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稳定的有力保障。


(仲裁事务部黄可咏)

♦工作交流

作为我国仲裁机构资源最集中最丰富的城市,上海正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

亚太仲裁中心

目前,上海共有4家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还有4家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我国仲裁机构资源最集中、最丰富的城市改革后的上海仲裁委员会注销事业编制,成为面向市场提供仲裁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新一届委员会由15名境内外仲裁专家组成,初步建立起国际化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春节前夕,上海仲裁委员会连续举行了3天视频面试。参与面试的32位应聘者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毕业于剑桥、牛津、宾大等世界名校。“这些人都是优中选优挑出来的,面试表现都很不错,我们正在综合考虑,确定进入第二轮面试的人员,期待以后能和他们共事。”上海仲裁委员会合作发展负责人黄一文说。

去年9月底,上海仲裁委员会在ISIP(InternationalStudentInterviewProgram,美国33所顶尖法学院联合进行校园招聘的平台)上发布了一个招贤纳才的“英雄帖”。作为中国第一家在这里招聘的仲裁机构,得到的反馈令人振奋:一个多月就收到338封简历,其中208人来自中国,其余130人来自44个国家及地区。

这背后是上海仲裁日益增长的吸引力。20214月,国际仲裁权威研究机构英国玛丽女王大学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上海首次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位列第八。仲裁,是国际上最有效、最受欢迎的商事争议解决制度之一。上海作为我国仲裁机构资源最集中、最丰富的城市,正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向国际仲裁之都不断迈进。

上海仲裁迎来高速发展期

上海市贸促会副会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马屹表示,仲裁裁决具有跨国执行力,签署过《纽约公约》的169个国家之间互相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并支持强制执行,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上具有比较优势。实践证明,商业文明发达的地区,拥有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十分需要也有利于仲裁发展。诸多国际大都市,仲裁法律服务普遍发达,比如纽约、伦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上海自开埠以来,逐渐成为东西方商业和文化充分融合的城市。讲法治、重契约、守规则的城市基因推动上海成为我国商事仲裁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上海仲裁协会会长俞卫锋说。

1995年中国第一部仲裁法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底,上海仲裁机构累计处理各类案件6万余件,总标的额超过4200亿元人民币,案件当事人遍及全球80余个国家和地区。特别是2019年以来,上海仲裁业务呈现高增长态势,本土仲裁机构在3年内共受理案件近2万件,占历年案件总量比重超过30%,总标的额2018亿元,接近历年总标的额的50%

请进“鲶鱼”加速国际化

20154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首次提出上海要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增强我国涉外法治话语权。

“上海打造亚太仲裁中心,就是要打造受境内外当事人欢迎的仲裁目的地。”市司法局仲裁工作处处长徐勇说,仲裁业务对外开放,不但有利于使境内当事人在更为熟悉的司法环境中解决争议,而且有利于吸引更多境外当事人选择在上海仲裁。

吸引国际高端仲裁机构入驻是第一步。2019年,首届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亮相进博会,开幕式上发布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这是全国首份仲裁业务对外开放实施文件。同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获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202010月正式运营,成为首家国际组织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截至2021年底,已受理涉外知识产权调解案件40余件。

目前,上海共有4家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还有4家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我国仲裁机构资源最集中、最丰富的城市。

“引进境外仲裁机构落户上海,必然会与上海本土仲裁机构形成竞争。”徐勇说,“仲裁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境内外仲裁机构,竞争客观存在。扩大开放不仅可以增加仲裁法律服务供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有‘鲶鱼效应’,有利于本土仲裁机构加速国际化发展。”

打造国际仲裁“中国主场”

除了“请进来”,上海仲裁机构也在通过“自我革命”,努力打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主场”。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卫东说:“上海正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对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机构改革。”

20211月,上海出台全国首个主流仲裁机构退出事业单位体制的改革方案——《上海仲裁委员会深化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改革后的上海仲裁委员会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注销事业编制,成为市政府组建、由市司法局登记管理、面向市场提供仲裁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同年8月,改革任务基本完成,新一届委员会由15名境内外仲裁专家组成。初步建立起国际化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范铭超说:“脱离体制内就如同走出‘舒适区’进入未知的深海,但改革更是体制松绑、活力迸发,我们坚信‘阵痛’过后必是一片光明。”

这次改革,也吸引了一批有境外争端解决机构工作背景的人才加入。2021年加入上海仲裁委员会前,黄一文在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工作了3年,任东亚地区主任。她说:“这次改革在仲裁圈里很轰动,领导是富有涉外仲裁工作经验的法律人士,能充分感受到改革的魄力。”除她之外,曾任迪拜金融法院首席大法官助理的邓迪心、美国联邦大法官助理的郭芮安也在近几个月内加入。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修订仲裁规则。”范铭超介绍,“新的规则将充分吸收国际先进仲裁规则的理念和做法,并与中国仲裁实践相结合,将提供多样化仲裁服务,满足国内外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争端解决服务需求。”

去年,上海仲裁委员会成为中国第一个获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工作组(中小微型企业)观察员席位的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国际交流和实务研讨,“向世界传递上海、中国仲裁界的声音,与国际仲裁界携手共进,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解放日报)

♦以案说法

论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在仲裁案件中的运用

——评自然人A与公司B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510日,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签订《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主要约定被申请人B向申请人A提供中央空调系统及其授权该系统的安装售后等系列服务。《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名称:中央空调系统;2.工程地址:某小区**单元2-*3.合同总金额:151,400元(壹拾伍万壹仟肆佰元整),包括设备款总额115,000元,安装调试费36,400元;4.申请人A除享受中央空调设备8.5折优惠价之外,还享有被申请人B返还50%设备款的优惠政策(空调设备签单全额)共计人民币57,500元(伍万柒仟伍佰元整)的权益,具体返还方式为:被申请人B从空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每年一次,共分三次将申请人A支付的设备款共计57,500元(伍万柒仟伍佰元整)返还给申请人A,即每年625日至631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申请人A,每次返还金额为19,160元。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A2016510日向被申请人B支付151,400元全额设备款。2016615日,名为“***科技”施工单位的施工组长、施工员甲、乙依约完成了《合同书》项下的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作,经过了申请人A的验收。20171128日,在申请人A实际入住房屋后,被申请人B对安装空调进行了最后的调试,后申请人A使用至今。

1.申请人A名下有卡号为625******4219的中国银行准贷记卡一张。2.被申请人B安装的中央空调设备最终调试完成日期为20171128日,保修截止日期为20191128日。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B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A返还设备款X元。(二)被申请人B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A支付资金占用损失X元。(三)本案仲裁费X元由被申请人B承担。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条确立了自由心证规则。自由心证向来是证据法定的对称,成文法国家证明标准的实现主要还是依赖于对证据的自由评价。高度盖然性是法官/仲裁员形成自由心证的尺度,亦是法官/仲裁员判决合理性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达到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款即是采用的盖然性规则标准,是确认我们民事诉讼标准为高度盖然性的重要法源。

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除了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没有证据或虽有证据但该证据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性或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时,都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真。

本案中,申请人A一共仅举示了三份证据:1.《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2.POS机刷卡客户回单;3.《空调系统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表》。证据1合同上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盖章。但是除了合同之外,申请人A提交的关于合同履行的证据2和证据3均存在瑕疵。证据2POS机刷卡客户回单,其上注明收款商户名称为:“******批发部”,共四张,转账金额为151,400元,转账时间分别为201651013:58:2413:59:4913:56:2014:01:24,支付卡号为:625907******4219/1。虽然转账金额与涉案合同金额相符,该POS机刷卡客户回单存在两处瑕疵:第一、收款商户并不是本案的被申请人B;第二、支付账号不完整,该账号是否属于申请人A存疑。证据3《空调系统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表》共计四张,分别为:《多联机空调系统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表(空调隐蔽工程部分)》(备注信息:工程地址:某小区**单元2-*;施工时间:201661-2016615日;施工单位:***科技;验收时间:2016615日;施工组长:甲;施工员:乙)、《空调系统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表(设备吊装完成)》(备注信息:工程地址:某小区**单元2-*;施工时间:201662-2016612日;施工单位:***科技;验收时间:2016615日;施工组长:甲;施工员:乙)、《多联机空调系统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表(空调隐蔽工程部分)》(备注信息:工程地址:某小区**单元2-*;施工时间:201662-2016612日;施工单位:***科技;验收时间:2016615日;施工组长:甲;施工员:乙)、《空调系统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表(设备吊装完成)》(备注信息:工程地址:某小区**单元2-*;施工时间:201662-2016612日;施工单位:***科技;验收时间:2016615日;施工组长:甲;施工员:乙)。即从证据3的表面信息看来,空调的施工人也并不是本案的被申请人B,证据3也存在着明显瑕疵。

综合本案证据,对于申请人A存在着以下疑问: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申请人A的账户为工商银行武隆县支行尾号为666的卡号,为何实际支付时并未采用该卡号?2.申请人A在支付款项时被申请人B是否向申请人A开具收据(检索被申请人B同类其他案件中,被申请人B在收款时曾向其他购买者开具收据)?3.质量验收表中的施工单位从证据上显示并非为被申请人B,该单位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果严格从证据的表面信息出发,申请人A现所举示的付款、完工验收的证据均无法体现系被申请人B收款、完工验收并承诺保修,即合同是否履行完、申请人是否支付款项的事实从证据形式上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那么申请人A的证据23将无法得到采信,仲裁请求依据直接证据难以支持。

无独有偶,从享有卖家返还50%设备款的优惠政策(空调设备签单金额)的特殊约定出发,检索关于本案被申请人B的类似案件,发现仲裁案件5件、诉讼案件2件,从裁判文书的请求、合同约定的内容、查明事实、提交的证据综合来看,都与本案有高度的相似性,这进一步加深了仲裁员对于本案案发事实的确信程序,他选择利用高度盖然性的角度进一步解释和研究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本案申请人第23项证据是否予以采信涉及高度盖然性得到适用。高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客观真实虽是我们裁判日常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但由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人类自身所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人们对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事件的本来面目,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

但高度盖然性毕竟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能够相对清晰地说明高度盖然性标准,德国学者埃格罗夫、马森等提出了刻度盘理论。刻度盘从0%-100%,按25%分为四级,认为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标准应定在第四级,即在穷尽了可以获得的所有证据后,如果举证使法官/仲裁员认为事实存在的概率大于75%,即达到了“非常可能”的程度,法官/仲裁员可由此确信事实存在;如果举证使法官/仲裁员认为事实存在的概率小于25%,即事实“非常不可能”存在,法官/仲裁员可由此确信事实不存在。如果沿用这一标准,本案中,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付款账号属于申请人证明力达到25%+付款金额与合同一致达到25%+空调安装调试完毕且地点与合同约定一致达到25%即可认定为达到75%的“非常可能”的证明标准。

刻度盘理论的优点在于将证据证明的程度进行了数学上的量化,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数学上的量化是理想化的设想,但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无法精确地对某个事实的主张作出数学上的量的比例,同时也无法将每一证据的证明力一一进行量化设值比对,更不可能将证据的证明力的比值相加得出一个综合证明值。高度盖然性应该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仲裁员形成的内心确信;优势证明是一种盖然性证明,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从而证明争执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仲裁员应当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综合全案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权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盖然性判断。法官/仲裁员作出高度盖然性判断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在主观上是对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以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在内心形成确信的过程。这种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是法官/仲裁员在全面衡量案件证据基础上作出的一种判断,是存在于法官/仲裁员主观之中的内心权衡的结果。高度盖然性具体达到的程度,很难用详细的语言和具体的数字进行准确表述,高度盖然性的“高度”,是一种具有一定的范围、宽度的“模糊”的高度,本身不能用精确的百分比进行详细的量化。

这种“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实质内涵就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中,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由于不同的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不同、法官/仲裁员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和经验技能不同,为了防止因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而被认为没有独立裁判、失去中立地位、偏见袒护,法官/仲裁员有必要公开心证的理由和结果,需要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那么具体到本案,对于证据2,仲裁员结合POS机刷卡回单上所显示的款项支付时间与《合同书》签订时间为同一天、付款金额与《合同书》所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相一致,且申请人名下卡号与POS机刷卡回单上的付款主体账号大体相同,设备安装调试等义务已完成这些事实,因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仲裁员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虽然所显示的施工单位无法直接看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但可以印证位于某小区**单元2-*的房屋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书》后曾安装空调设备且空调隐蔽工程部分与设备吊装完成均质量验收合格这一事实。加之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故仲裁员也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

本案现有证据证明力不足,仲裁员还原客观真实存在障碍,有必要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进行判断推理出相应的法律事实,依据该理论得到支持的评析。但是在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时,也应当做到:

(一)从当事人提交的客观证据出发。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必须建立在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基础上,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以区别法官/仲裁员的主观臆断。也绝不能仅根据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而应在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采信和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案件的基础事实与推定的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的逻辑关系,且关于事实的推定也没有被反证推翻。

(二)同时尽量减少法官/仲裁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本案由于被申请人缺席,经庭后与申请人沟通,了解到申请人A能够提交的书面证据仅限于这三组,由于时间距离现在较长,当时没有保留好证据再加上当事人的疏忽,律师因为这些客观上的原因确实无法再自行收集到证据,同时也自知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就提出希望仲裁员现场勘验的想法,申请仲裁员到现场实地看一看空调如实已经安装在案涉地点、空调的外部标识也与合同约定一致、也可以顺便与物管核实一下交房的时间。后面仲裁员拒绝了这一提议,认为从仲裁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出发,已经超期,并且如果现场勘验得到的同样也是间接证据,那么可能牵扯出程序的冗长、时间的拖延、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三)在裁判中运用演绎推理的三段论方法:以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作为大前提,已经得到法律确认的用以推论未知事实的基础事实作为小前提,进而得出结论。即过滤过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的盖然性,认定的事实具有和严格证明同等的准确性,以过滤的事实作为经验法则,成为自由心证形成的大前提;其次,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提出证据证明作为证明成立基础的事实,即小前提,以本案为例,同类的案例确认的案件事实以及支持的裁判结果,在仲裁员内心形成确信,并形成经验法则,而申请人举示的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有非常明确的约定,比如设备款项、安装地点、安装内容等,加之提供的付款凭据与合同设备款项一致,提供的安装验收单上显示的空调安装地点与合同约定一致,继而推论出基础事实,成为小前提;最后,仲裁员根据大小前提通过演绎推理形成自由心证作出裁判,从而得出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结论。

(来源:重庆仲裁委员会)

♦法海拾贝

我国公司法修改涉及国家出资公司、公司登记制度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

修订草案共15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丰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但同时,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制度滞后于近年来公司制度的创新实践;我国公司制度发展历程还不长,有些基础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规定较为原则;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介绍,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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