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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2022年第1期)
2022-02-16 10:16
来源: 汉中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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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

(二〇二二年第一期)

(总第135期)

汉中仲裁委员会

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          2022117

♦新年贺词

新年贺词


尊敬的各仲裁员、法律界同仁们、朋友们、同志们:

岁月不居,新元肇始。2021,我们共克时艰、拼搏奋进。2022,我们承载梦想、孕育希望。值此继往开来的美好时刻,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谨向一直关心和支持汉中仲裁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美好的祝愿!

2021,我们浓墨重彩,高光不断,凭己之力,描绘了汉中仲裁的壮美画卷!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然而,2021也是一个厚重之年,疫情,把这个世界,分成了两个泾渭分明的时代:一个是没有口罩的时代,一个是去哪里都要绿码的时代。感人心者,莫过于情。回首即将告别的2021年,总有一些画面让人动容,总有一些身影自带光芒,带给我们“破防”的感动。年末岁终,三秦大地爆发疫情,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齐心抗疫,白衣天使等一大批血肉之躯冲在抗疫前线,与疫情殊死搏斗。在此,也向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兄弟姐们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新年的祝福。

艰难方显勇毅,磨砺始得玉成。2021年,汉中仲裁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坚持“廉洁、公正、亲和、高效”的工作理念和“依法规范仲裁,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助力打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2年,一切未知皆为好景。汉中仲裁也必定会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团结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奋力拼搏,锐意进取,积极主动解决汉中仲裁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推进汉中仲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新的一年,愿大家踏平山河,逐风挽浪,追求自由,不负年华!新的一年,愿大家从容且坚定,温柔且上进,胸中有沟壑,立马振山河!

(汉中仲裁委员会)

♦工作交流

中国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1)(三)

(三)支持自贸区进一步发展


1.《海南方案》公布

20206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海南方案》,《海南方案》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纲领性文件,其明确了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也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从自贸港建设的阶段目标来看,《海南方案》分别以2025年、2035年、21世纪中叶为节点,最终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

从《海南方案》的制度设计来看,该制度设计涵盖了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等十一个方面的内容。基于国际贸易视角,《海南方案》有如下显著的亮点值得关注:

第一,零关税。2025年前,《海南方案》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对于通过“一线”进口的货物,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对于通过二线进口的货物,除满足特殊条件的货物外,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便利化。货物贸易方面,拟建立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清单,清单外货物、物品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服务贸易方面,《海南方案》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并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

除《海南方案》外,国务院还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号)、《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8号),在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典型企业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外商独资设立印刷企业,自驾游游艇进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审批、海南自贸区港口的外籍邮轮运营多点挂靠航线业务等各方面提供了更为便利和宽松的待遇。

2.《海南自贸港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114日,《海南自贸港法(草案)》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共八个章节56条,其最大的突破在于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简称自贸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在此之前,海南作为经济特区,仅享有经济特区立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贸易、投资等基本制度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该草案如获通过,将成为我国第一部自由贸易港法,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也将在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的基础上增加对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的自贸港法规制定权,此举在我国立法史上无异于一次创举,体现了国家支持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决心。

3.《海南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发布

2021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南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在支持《海南方案》落实,积极配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立法工作的基础上,《海南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就完善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体系、发挥审判职能,推动构建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4.北京、湖南、安徽三个自贸区的设立

2020830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建立北京、湖南、安徽三个自贸试验区。三个自贸区分别有不同的战略和发展目标,其中,北京自贸试验区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关于北京自贸区,202097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北京市组织实施《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北京方案》)。《北京方案》规定的主要任务包括:推进在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在重点园区示范发展;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创新体系;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要素供给。《北京方案》拟定于2030年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资金跨境流动便利、人才从业便利、运输往来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基本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服务业经济规模和国际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

5.支持浙江自贸区的开放发展

20203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此次出台的措施围绕浙江自贸试验区油气产业发展需要,在引进油品贸易国际战略投资者、加快推进石化炼化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油品流通领域市场化配置能力、提升大宗商品跨境贸易金融服务与监管水平等11个领域提出了26项具体支持措施,构筑了以油气产业为特色的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蓝图。这些措施对于吸引外资、推动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以及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2020427日,国务院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至此,我国已设立了共10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20910日,商务部增补15家优秀电子商务园区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其中包括厦门跨境电商产业园。这些新区的设立,促进了不同地区对外开放的水平。

202065日,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公布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纳入主营企业指标体系,进一步将跨境交易作为发展电子商务重要的环节。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该文章共三部分连载,上文为第三部分)

♦以案说法

毁损责任该如何确定


一、【基本案情】

20012月,申请人某种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将其种子仓库出租给被申请人使用,使用用途为仓储,租期一年(200131日至200231)。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将仓库交付被申请人使用。20011213日,和平种子仓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申请人拒绝。为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73500元。

二、【裁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15000元。

三、【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人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出租人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结果。

一、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可能发生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申请人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之诉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被申请人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人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一面主张权利。按常理,申请人在选择诉因时,是选择对自己更有为利的进行主张权利。此处的“有利”一般理解为对申请人“有利的裁决结果”,在本案中,申请人实际上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仲裁,以期实现有利于自己的裁决结果。

二、当事人就合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从该条的语意看,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并无对承租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因而,只要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对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即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论是否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违约方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所以该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这样分配:

1、申请人主张权利时,只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即仓库被火烧毁,其负担的举证责任即履行完毕。因为申请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交付申请人,已尽了交付租赁物的出租人的义务。而被申请人则未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承租义务,至此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证明被申请人违约的举证责任。

2、被申请人抗辩时应当证明自己尽到妥善管理之义务。因被申请人认为烧毁了仓库与自己的管理行为无关,就应当提供起火原因的证据来证明失火与己无关,即提供免责事由存在的证据,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

三、当事人就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权责任

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适用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截然不同。

本案如果申请人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起诉,则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如下。申请人应按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申请人应当证明租赁物在被申请人租赁期间受到损害即仓库被烧受损的事实;其次,申请人应当证明被申请人在管理和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被申请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再次,申请人应当证明被申请人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可,否则,其未尽到举证之责,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侵权赔偿案件,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由于一般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尚未完全履行对以上四个要件的举证证明义务之前,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四、本案缺乏的最重要证据是仓库起火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申请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将证明失火原因的举证责任合法地转移给被申请人,从而使其立于不败之地。本案申请人的仓库被烧,当时消防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至今没有结论。至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发生火灾已近1年时间,仓库的现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对事故原因的鉴定已丧失了可能性和客观性。申请人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证明了被申请人到期不能交还租赁物,且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毁损的事实,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就此卸下了举证责任的负担,申请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开始发生转移,反证意义上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发生,应由被申请人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租赁物之义务。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如果想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了租赁物,只有通过提供证明火灾事故的原因的证据排除火灾系自己未尽管理义务或使用租赁物不当造成,而是因租赁物本身的情况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如租赁物长期失修引起电线老化,又如他人的行为引起的火灾等等原因,方能免责。

(来源:找法网)

♦法海拾贝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1224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八、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四、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十五、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将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将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人”修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三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办单位:汉中仲裁委员会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中航尚街小区南门西侧(汉台区体育场北门斜对面)
联系电话:0916-2696819 2626512 2626403 224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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