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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2022年第11期)
2022-12-07 08:54
来源: 汉中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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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简报


(二〇二二年第十一期)

(总第145期)


汉中仲裁委员会

汉中市仲裁发展促进会       20221130


♦仲裁动态

汉中仲裁办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20221110日,汉中市司法局副局长、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苏阳同志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安排部署近期工作。仲裁办及仲裁发展促进会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学习了司法部及汉中市委市政府关于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有关文件。会议要求:仲裁办全体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采取集中学和自学方式,领会精神实质,指导工作实践。要撰写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体会,并形成常态化的学习模式。要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好《仲裁法》,以饱满的热情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做好仲裁工作。

会上,苏阳还听取了仲裁办各部门负责人近期工作汇报和下一步发展建议,肯定了仲裁办前10个月取得的成绩,仲裁工作稳中向好,各项指标均有所上升。同时,要求大家在取得成绩同时更要看到短板和不足,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好人,用规章管好事。

会议对汉中仲裁近期和长远十五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此次会议的召开,既是对前期仲裁工作的认真总结,又是展望未来,部署下一步发展规划。汉中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仲裁事务部朱晓旭)

♦工作交流

仲裁案件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文章分为三节连载,本文为第二节、第三节)

问题:我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法院为什么驳回了我的执行申请?我不服,要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回答:人民法院认为个别仲裁裁决确实存在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可以驳回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别注意: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问题:仲裁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回答: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被申请人、案外人有异议认为该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异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特别注意: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问题:我的仲裁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认为仲裁庭的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会支持被执行人的诉请吗?

回答:人民法院对终局仲裁裁决具有司法监督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经生效的但确有错误的裁决,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特别注意: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仲裁案件执行后,被执行人认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据法律规定,既可申请撤销,也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者有什么区别吗?

回答:申请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基本一致,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主体、管辖法院、法律效果、申请期限、审限等方面区别较大:

(一)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不同。仲裁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是被执行人、案外人。

(二)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向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一定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且不限于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效果不同。撤销后的仲裁裁决为自始无效,已经执行了的可能出现执行回转等情况;而不予执行并不对仲裁裁决自身的效力作肯定或者否定评价。

(四)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其中被执行人是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案外人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五)审理期限不尽相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六)具体程序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经审查后对是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特别注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我的仲裁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为什么中止执行,什么情况下才能恢复执行?

回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符合一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处分性措施停止,但控制性措施不停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特别注意: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基于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案外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湖南高院)

♦以案说法

究竟是债务转移还是代为履行?

【案情简介】

申请人A销售公司与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20191113日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后,申请人A销售公司自20191113日开始向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供货。至供货终止时的货款总额为人民币270800元,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共付款168000元,下欠货款102800元未付。202182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该协议书正文部分载明:B实业公司欠A销售公司货款102800元,现转移给XX公司,由XX公司承担本笔债务。在该《债务转移协议》落款处,打印有XX公司及负责人、A销售公司及负责人、B实业公司及负责人字样。该协议有申请人A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见XX公司及负责人签字。

此后,在2021913日,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与XX公司签署了一份《债务移交明细》,记载:B实业公司将欠A销售公司的债务102800元转移给XX公司。之后,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将该《债务移交明细》以微信图片的形式发给了申请人A销售公司。

此后,申请人A销售公司多次向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催要该笔货款,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以债务已经转移给第三人XX公司为由拒付。申请人认为自己与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第三人XX公司未达成债务转移的三方协议,第三人XX公司也未向自己支付过欠款,他们之间的关系仅仅是第三人代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履行债务,按民法典第523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应当履行债务。申请人A销售公司提出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辩称:这笔债务已经移交给第三人XX公司,下欠的货款和我们公司已经没有关系了。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A销售公司的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A销售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1、申请人A销售公司与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于2021822日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协议?

因《债务转移协议》载明,B实业公司欠A销售公司货款102800元现转移给XX公司,由XX公司承担本笔债务。双方的意思表示很清楚,这是一份债务转移协议,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2、如果是债务转移协议,该债务转移协议是否已经对申请人A销售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经开庭审理查明,A销售公司与B实业公司以《债务转移协议》的方式达成了以下意思表示:双方均同意B实业公司将本案争议的债务转移给XX公司。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仲裁庭认为,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只已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协议》有无第三人XX公司的签字都不影响该债务转移已经征得A销售公司同意的事实,因此该债务转移协议是否已经对申请人A销售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3、如何理解被申请人与XX公司在此后签署的《债务移交明细》?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债务转移协议》应该这样理解:债务人拟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提前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然后,债务人才具体实施了债务转移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B实业公司与XX公司2021913日签署的《债务移交明细》是对本案双方当事人2021822日所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的具体落实。

【安例评析】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方式,这里有两个环节(条件):一个是债务人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另一个是第三人同意承受该笔债务。当且仅当这两个条件均满足时,债务转移就成立了。至于这两个环节中,先实现哪一个环节,后实现哪一个环节,都不影响债务转移是否成立。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签署一个三方协议,将这两个环节合并在一份协议中一揽子解决。但是有一点要清楚:在方便时,为了图省事,可以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一揽子解决。但签订两个连环协议,分开解决,也是可以的。甚至可以把两个环节的顺序颠倒过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然后,只要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照样成立。

本案中,A销售公司(债权人)于2021822日做出了同意B实业公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A销售公司并未撤销该意思表示,而B实业公司在征得A销售公司同意之后,才将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并且债务转移已经完成了。此后,B实业公司就没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A销售公司就无权要求B实业公司履行债务。

(张建平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法海拾贝

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愿。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二是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和级别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三是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秘书长代为指定;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五是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约定是公开仲裁或者不公开仲裁,也可以约定是开庭仲裁或书面仲裁。

2、仲裁独立的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公正、及时地进行。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只要当事人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双方约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能在仲裁中处于有利地位。

熟悉和掌握以上三条原则对当事人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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