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与诉讼的性质不同。仲裁是有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也就是仲裁机构公断解决,不是代表国家解决争议。而诉讼就是打官司,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管辖的基础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在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无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两者对当事人选择权要求不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一致同意,即可选择任何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在管辖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选择诉讼的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律起诉。
4、两者的具体程序不同。仲裁中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程序规则或对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则只能按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诉讼实行的则是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5、两者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的开庭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诉讼的开庭审理一般应公开进行。
6、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不同。裁决和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仲裁裁决一般都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方不自愿履行的,另一方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强制执行。而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的效力是直接的,法院对不履行判决的人依自己的职权直接予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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