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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调整的范围
2013-04-10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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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范围: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对此,仲裁法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这一规定体现两层含义:第一将纠纷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不能进行仲裁。第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权益的非合同纠纷,唯有这些纠纷才能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1、经济合同纠纷: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它经济合同。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等纠纷。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如海事、房地产、商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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