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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2013-04-1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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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 

  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愿。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受理。 

  二是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不受地域管辖限制和级别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是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 

  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五是当事人在仲裁过程是可以约定是公开仲裁或者不公开仲裁。与可以约定是开放仲裁或书面仲裁。 

  2、仲裁独立的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公正、及时地进行。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只要当事人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双方约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就能在仲裁中处于有利地位。 

  熟悉和掌握以上三条原则对当事人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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