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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的缴纳及承担
2013-04-1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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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费的缴纳 

  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由申请人或反请求申请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预交。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二、仲裁费的承担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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