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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2013-04-10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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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前或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隐匿、毁损、灭失或变质、腐烂等情况,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某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被保全的财物,冻结被保全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帐户,等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便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得到执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仲裁委应将其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主办单位:汉中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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