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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仲裁员
2013-04-1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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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所聘的仲裁员,均是严格地按照仲裁法所规定的必备条件选聘的,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及仲裁工作经验。因此,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值得依赖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与之专业相关的经济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应参与仲裁员名册中的“专业”一样。 

  3、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域就近的仲裁员。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这将延长仲裁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5、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在发出受理仲裁通知的通知的同时将仲裁规定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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