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声明书
一、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前,未向当事人或代理人就此案争议发表过自己的意见。
二、与本案的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
三、没有《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况。
四、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和《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审理案件,公正裁决。
五、本人是中立仲裁员,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绝不偏袒或代表一方当事人。
六、不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接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递交的材料。
七、清正廉洁、秉公办案,绝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八、保护当事人的陈述权、辩论权和质证权。
九、保守仲裁秘密,不向外泄漏案件审理和裁决的情况。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庭审保证书
一、仲裁员在接受委任时,应该保证自己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办理案件,如果仲裁员没有相应的时间,或者在审理期间出差在20日以上的,应拒绝接受委任。
二、仲裁员应主动告知办案秘书自己可供办案的时间安排。
三、仲裁员应按照仲裁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审理。普通程序案件,首次开庭时间,自组庭之日起30日内;第二次开庭时间与上次开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日;如果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或案件需要鉴定、审计,应当自提交证据期限届满或收到鉴定、审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再次开庭。最后一次开庭后7日内起草裁决书草稿;如果仲裁庭分歧较大,首席仲裁员再次组织合议,合议后7日内制作裁决书。
四、仲裁员在审理期间,外出一周以上可能影响开庭、合议、制作裁决书的,应提前通知并将相关联系方式告知首席仲裁员或秘书。未提前通知的视为无正当理由迟延。
五、仲裁员应按时参加开庭、合议、开庭现场调查及其他案件审理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
六、仲裁员在开庭调查、询问时,不得查看或使用手机、呼机,不得随便出入仲裁庭或从事其他与审理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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